花卉常见病虫害及防治(园林花卉病虫害防治)
1. 园林花卉病虫害防治
昆明园林病虫防治推荐昆明卫士虫害防治有限公司,于2005年09月30日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鼠、蚊、蚁、蝇、蟑螂及病媒生物防制、技术推广、技术服务;防霉、防蛀及熏蒸消毒杀虫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
2. 园林花卉病虫害防治原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植物检疫工作,防止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障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进出口植物检疫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设区的市、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植物和森林植物的检疫工作。
交通、铁路、邮电、民航、口岸等部门应当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农业主管部门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菜、烟、果(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药材、牧草、绿肥、食用菌、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材料;
来源于上述植物、未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第五条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范围: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盆景、干果和其他林产品。
第六条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应当依据国务院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农业植物、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产品名单,以及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补充名单。
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检疫范围内实施检疫,但应当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履行植物检疫职责。
第七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验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二)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三)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证据;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佩带检疫标志,并依法出示江苏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第九条各级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植物检疫人员,并逐步建立相应的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等设施。
专职检疫员应当具备相当资格,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由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发给全国统一的专职检疫员证书。
设区的市、县植物检疫机构,可以在科研院校、农技推广、种苗繁育及国有农场、林场等单位聘请兼职检疫员。兼职检疫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由设区的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报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发给全省统一的兼职检疫员证书。
第十条各级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对植物检疫对象每隔3至5年调查一次,对重点对象每年调查一次,并按规定编制疫情资料逐级上报。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向有关生产单位及时通报疫情、疫区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改变或者撤销,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办理。
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各级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封锁、消灭和保护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滋生和蔓延。
第十二条进行疫情调查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安排,疫情防治及采取消灭措施所需经费由省人民政府和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
第十三条在发生疫情地区,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道路联合检查站、木材检查站,开展检疫工作。
发生重大疫情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临时防治机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第十四条调运植物、植物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实施检疫:
(一)列入国家和省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运出县级行政区域的;
(三)可能受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和铺垫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等。
第十五条调运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省外调入的,必须事先征得省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或受其委托的市、县植物检疫机构同意,领取检疫要求书,经调出省的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
(二)调往省外的,必须事先征得调入方的省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或受其委托的市、县植物检疫机构同意,领取检疫要求书,由所在地的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出;
(三)在本省县以上地区间调运的,调入方必须先征得所在地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同意,领取检疫要求书,经调出方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
第十六条调运过程中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的,托运人必须按照所在地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的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处理或处理后仍不合格的,应当停止调运。
对调入的应施检疫植物、植物产品和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所在地的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对来自发生疫情地区的,可以进行复检。复检中发现问题的,由双方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农业、森林植物检疫证书由省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样式印发,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
禁止翻印、转让、买卖、涂改和伪造植物检疫证书,亦不得以其他证明代替。
第十八条交通、铁路、邮电、民航等部门以及其他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承运和收寄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必须凭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办理。
第十九条各级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林场、母树林基地及其他繁育基地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第二十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地区建立繁育基地。繁育基地的选址,应当征求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书后方可用于试验、示范和推广。
已经实施产地检疫并领取产地检疫合格证书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时凭产地检疫合格证书换发植物检疫证书,不再收取植物检疫费。
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生产单位和个人报检,并及时进行植物检疫,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植物检疫费。
植物检疫费只能用于植物检疫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从境外引进(包括接受、交换)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具备隔离条件的证明,并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30日前向省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境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从境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符合下列检疫要求:
(一)引进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证明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
(二)引进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引种前,应当安排好试种计划。引进后,必须在指定的地点集中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的时间,一年生作物不得少于一个生育期,多年生作物不得少于两年。
(三)隔离试种期内,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进行疫情监测,证明确实不带检疫对象的,方可分散种植;有植物检疫对象或者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应当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费用由引进单位和个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从境外进口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再次调运出省的,存放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可以凭原检疫单证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存放时间超过1个月或者虽未超过1个月但存放地疫情比较严重、有可能被污染的,应当由所在地的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第二十六条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境外引种的试种期疫情监测工作,实施监测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疫情监测费。
第二十七条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责令其纠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下列办法给予处罚:
(一)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谎报受检植物、植物产品种类、品种和数量的,对当事人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领取检疫证书或者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对当事人处以4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对当事人可以处以6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不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按规定隔离试种的,对当事人处以8000元以下罚款;
(七)引起疫情扩散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列举的行为而造成损失的,可以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处罚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款收入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植物检疫人员和交通运输、邮电等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检疫和植物、植物产品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植物检疫费和疫情监测费管理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3. 园林花卉病虫害防治时间
园林绿化每月养护要点:
1、修剪:通常在休眠期(即11月-翌年3月)要重剪一次,成长时间要每月修剪一次,首要修剪荫枝、下垂枝、干枯枝、侧缘线、下缘线以外枝,下缘线要控制在1.8-2.5米。开花植物应在花芽萌发前进行。
2、上肥:在2-3月和8-9月以有机肥为主,通常选用对角线埋施,肥穴规范30cm×30cm×40cm,有机肥通常2-3kg/株,上肥品种选用复合肥(N:P:K为5:4:3为宜)和花生麸等基肥相联系。
3、补植:对施工、交通、人为、病虫灾等形成的逝世树木,应及时清走,补回本来的品种,并力求规范与本来附近,并加强办理。
4、防风:常有大风时节前,要对乔木合理修剪,加固护树桩或枝架,风后要当即扶树、护树、整理断枝、落叶。一起每年应将护树绑带放松1-2次,防止绑线嵌入树皮内。
5、松土、整理维护穴:新植乔木(1-3年),每年应进行1-2次松土,培土,3年以上乔木已扎根,可不保存植穴并回填土。
6、洒水:新植乔灌木,要确保满足的水分。通常要在一星期以内洒水三次;三年以上乔灌木,每半月或每月洒水一次即可。草坪洒水,要本着“见干见湿”准则,不能硬性规定每几天浇一次水或一天浇几回水。
7、防治病虫灾:要联系本地区草坪往年病虫灾发作状况,要有关于性的用药,几种杀虫、灭菌最佳替换运用,防止发生抗性,更不能不讲科学地将多种农药混合运用。
8、质量控制:草地完好率即草坪覆盖率95%以上;平坦无暴露、无坑洼;杂草率低于5%;草坪长势旺盛;草坪不超高,控制不超越10cm;不倒伏;草地无杂物、废物和树叶。
4. 园林花卉病虫害防治方案
1)药剂消毒法在播种前后将药剂施入土壤中,目的是防止种子带菌和土传病害的蔓延。主要施药方法如下:
1)喷淋或浇灌法:将药剂用清水稀释成一定浓度,用喷雾器喷淋于土壤表层,或直接灌到土壤中,使药液渗入土壤深层,杀死土中病菌。喷淋施药处理土壤适用于大田、育苗营养土等。常用消毒剂有绿亨1号、绿亨2号等,防治苗期病害,效果显著。
2)硫黄消毒法:将硝石灰、硫黄、锯末充分拌匀,具体用量硝石灰100千克/公顷、硫黄2~3千克/公顷、锯末500~750千克/公顷,均匀撒在土壤表面,用铁锹或钉耙深翻混合,再用大水灌透,覆盖塑料薄膜,并将薄膜四周用土压实盖严,保持10天左右。此法最好在夏季使用,有利于提高土壤温度,达到充分杀灭土壤中病虫的目的。
(2)物理消毒法1)太阳能消毒:方法是在温室或田间作物采收后,连根拔除田间老株,多施有机肥料,然后把地翻平整好,在7~8月份,气温达35℃以上时,用透明吸热薄膜覆盖好,土壤温度可升至50~60℃,密闭15~20天,可杀死土壤中的各种病菌。这一方法大都在我国北方地区连年种植草莓、西瓜、花卉的大棚温室里应用。近年南方设施西瓜大棚内也用此法消毒,灌水后还能起到洗盐的作用。
2)蒸汽热消毒:是用蒸汽锅炉加热,通过导管把蒸汽热能送到土壤中,使土壤温度升高,杀死病原菌,以达到防治土传病害的目的。这种消毒方法要求设备比较复杂,只适合经济价值较高的作物及苗床上小面积施用。
3)火烧消毒:在露地苗床上,将干柴草平铺在床面上点燃,这样不但可消灭表土中的病菌、害虫和虫卵,翻耕后还能增加部分钾肥。
此外,还有毒土法、氰氨化钙土壤处理、溴甲烷土壤处理等消毒方法,
5. 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
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的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一方针是国务院发布实行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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