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关植物种子说法不正确的是
一、下列有关植物种子说法不正确的是
选B
原因我觉得没必要说了吧。其他的都是正确的。
而B 西瓜肯定是种子植物 谁管他是不是无籽的哦。
除了藻类 地衣苔藓 蕨类植物以外 我们接触到的多数植物基本上都是种子植物。
二、花卉属于农业还是林业?
行业上认定,花卉产业是在农业范畴。我国大农业包括:农业、林业、水利、牧业、渔业。花卉种子可依然定为农业范畴。林业的林木种子,是指乔木、及灌木的种子。花卉苗木(不含种苗),属于销售行业。销售:是指以出售、租赁或其他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行为。消费者或客户需求什么就生产销售什么,花木和苗木的区别,分解为:
1花木 指的是花卉苗木。
2苗木指的是小苗树木.花卉和苗木总和就是花木的意思。花木包含花、乔木、灌木是花卉苗木的简称。而苗木通常指树苗树木、乔木、灌木。
三、关于林业种植问题.
对不起,我原来看错了 ,你再看看我改的
一、如何申请办理林权证
集体单位和个人的林木所有者向其所在地的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具备以下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森林 、 林木 、 林地的权属无争议
2、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与 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书或划拨书,
3、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画同实地结合
4、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
5、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据材料。
6、其它由管理部门规定应该提交的有关材料
(一)1、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批准文件。
2、被占用或征用林地单位和各人的林权证。
3、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至范围的说明及有关材料。
4、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规定向被征用或林地单位交纳补植费,林木及其他地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三、如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人应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有关权利证书和材料。
1、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及采伐目的、原因、地点、树种树别面积。
2、村委会盖章,乡主管领导审批。
3、林政股工作人员到实地调查,填写采伐登记卡。
4、报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5、按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进行采伐。
四、如何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手续:
1、经营<含加工>者筹建经营加工企业,从林地规模资金,从业人员,技术等方面宜做好准备。
2、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经营加工许可申请,并附有关材料和证书,包括木材来源承诺,经营加工规模,种类、期限等内容。
3、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做出同样或不同意的决定,发放个体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五、林业部门收费许可项目收费标准:
根据伊犁州财政局、物价局的文件收费标准现将林业部门各项收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资源林政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按新林字[1995]141号文件,平原林育林基金,凡收购或组织采伐集体、个体林木的一律按其售后价的10%交纳,私人房前屋后零星树木不收取育林基金。
2、按伊州林资字[2001]3号文件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碳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6)、按伊地价综字[1996]019号文件,林业部门颁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时,可向每个领证单位收取审查费300元。工本费执行自治区规定标准每套35元<含正、付本>
3、按新林计字[1995]141号文件,木材运输证每份按4.5元收取。
(二)、森防站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检疫证每立方米收取1元,苗木调运检疫收取售后价的千分之八。
(三)、护林办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按国家林业局、物价局[99]1707号文件规定,一级野生动植物按成交额的6%收取,二级野生动植物按其成交额4%收取。
四、关于林业种子
可以,但要到林业种苗管理部门办理种子采集许可证。
五、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证件。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第四条 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第二章 申 请第六条 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七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第八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二)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三)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四)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
(六)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
(七)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第三章 审核和核发第九条 申请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前两款以外的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十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第十一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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