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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楼前花卉(办公楼前花卉养护承包协议范文)

更新:2022-10-24 05:54归类:鲜花资讯人气:99

1. 办公楼前花卉养护承包协议范文

绿化养护劳动用工合同 XX花木公司(简称甲方)聘用乙方为该公司园林绿化工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从200 年 月 日起到200 年 月 日止,其中200 年 月 日至200 年 月 日为试用期。

二、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甲方安排乙方在XXX范围各绿化区从事花草树木的绿化养护,因工作或业务的需要,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具体工作内容和职责按甲方的岗位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而定,乙方对此并无异议。

三、劳动报酬:乙方试用期间每月工资为600元,试用期满后,甲方按乙方的工作表现待定劳动报酬(最高为700元)。调资、奖励及调动岗位、改变工作后的工资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纪律:

1、乙方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试用期内每月休息为2天,试用期满后为每月休息4天。

2、乙方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员工守则、绿化管养规范、职业道德等),服从管理,主动、积极、负责和保质保量做好本职工作。 3、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并有权依据检查、考核结果,参照公司相关制度对责任人或当事人加以处罚或奖励。

五、合同的终止或解除条件:

1、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

2、本合同期满后自然终止。

3、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作任何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乙方患传染性疾病或身体状况欠佳或患有其它不适于从事绿化养护工作的疾病;

(5)故意或过失使甲方或第三方利益遭受较大损害的; (6)对外泄密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而使甲方名誉受损或经济受损的;

(7)违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被举报、投诉或查办的;

(8)违反甲方员工守则有关规定,符合辞退开除条件的;

(9)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终止合同的情形。

4、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4)甲方无法采纳或满足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要求的。 六、本合同未有约定而甲方员工守则另有规定的,按员工守则执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发生争议如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双份,甲已双方各执一份,自甲方签名并盖章,乙方签名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委托代理人: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2. 花卉养护合同书

结尾:地球是我们共同的加钱保护地球,就是我们共同的责任,人们总是把保护地球的标语挂在嘴上,却还是义无反顾地破坏的地球,所以要让我们爱护花草树木的协议一直都履行下去,只有这样才能见证一个绿色的地球给我们带来一份美丽的生活状态!

3. 绿化养护花卉租赁合同

依照我国《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我国已经改变了过去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限制,即使你不是集体内部成员,签订的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原则上是有效的。

但必须注意两点:1、与你签订合同的村民组是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人,否则你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2、受让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于农业生产,否则可能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

4. 花草养护承包合同

中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就注册资本来看,公司很一般。

西安中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04月09日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高磊。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环保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景观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钢结构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的设计、施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建筑劳务分包;环保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企业投资咨询;水处理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机械设备、环保设备、机电设备(不含汽车)的研发、销售、安装及租赁;房屋租赁;苗木、花卉、盆景的培育、种植、销售及租赁;钢材、金属材料及制品、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石材的销售;照明器具、家俱的销售、安装等。

5. 小区园林绿化养护合同范本

1、给机关做绿化都要有关系才行,绿化公司也有级别的,一般没有要求,只要有关系就行。

2、承包需要按绿化施工图做详细预算编制,中标的话,就按预算编制的内容进行准备。绿化最好有长期合作的苗木基地,这样可以选择到好的苗木。

3、承包后主要注意施工精细度和植栽养活,这个属于专业技术活,要专业人来做才行。

4、样板合同网络上一堆的,你是施工队,一般合同注意付款方式,其他的条款基本上是约束施工队的,越少越好。

6. 小区绿化养护承包协议

依据合同约定。一般都会写在合同里,最少一年绿化工程的质保期开始时间: 按照竣工验收报告上的日期,当绿化工程施工结束以后,施工方要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邀请甲方、监理、设计方一起进行现场验收,如果均正常,都要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从这一天起就进入养护期了。

如果此次验收不合格,各方会提出整改意见,一般有限期时间,到时再进行验收、签字,总之,以多方签过字的竣工验收报告上的时间为准。

7. 花卉绿植养护合同

管理是一个动词,就是企业管理者通过组织、领导、协调、计划等等一系列管理活动,实现一个组织的资源最优配置和运作效率。

管护

管理保护,常年管护,使不受损害一日种树。

词组

管护局。管护区。管护大队。植物管护。生态管护。资源管护。森林管护。桔园管护。绿化管护。工程管护。后期管护。管护制度。管护协议(管护合同)。管护责任书。

8. 小区绿化养护承包合同

如果是招标工程需要城市园林绿化三级资质以上。

需要配备项目负责人、施工员、资料员,项目负责人负责和甲方沟通,施工员需要负责现场施工(做好施工管理和安排工人工作),资料员把负责施工全过程的资料整理归档。施工人员需要购买意外保险。还要找到苗木供应商,熟悉苗木的市场行情。在施工前签订合同,指明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9. 园林绿化养护承包合同书

协议与合同均是指当事各方约定的事项,协议是习惯称谓,合同是常用法律概念

  《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

  (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适用《云南省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2006年7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除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外,应当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农民依法开垦的土地耕作5年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纳入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管理。

  第六条 已划定到户的自留山由农户无偿使用,尚未造林绿化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限期该农户绿化。承包到户的责任山,按承包合同约定执行。

  原来纳入承包耕地管理的地块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后,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确认林地承包权,发放林权证。

  第七条 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由发包方负责人与承包方代表签名或者盖章。

  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由发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一份。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定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 发包方未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补签;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少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

  第九条 承包合同签订后,应当依法向承包方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样式印制,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人民政府领取,发放给承包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留、擅自更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登记、发放、建档、保管和查询等工作。

  承包方有权查询、复制承包合同资料,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发包方应当提供方便,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的,可以申请发包方对分户前的承包土地进行分户承包,并分别签订承包合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相关证书。

  第十二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或者因种植多年生作物可以继续经营取得收益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十三条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土地等特殊情形,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作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十四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开发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开垦、复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前款第二、三、四项土地,在调整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前,由集体经济组织参照依法预留的机动地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因为承包方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况而收回其原承包地:

  (一)考入大中专学校、外出务工、应征入伍的;

  (二)服刑的;

  (三)死亡、失踪的;

  (四)因结婚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或者女方成为男方家庭成员,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五)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第十六条 农村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应当依法维护承包方的利益。征地方案报批前,承包方有权了解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相关信息;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应当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方确认。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方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并将听证笔录作为补偿、安置方案的附件报批。征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应当依法足额、及时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办理征地手续,农民有权继续使用土地,建设单位不得强行占用。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土地补偿费内部分配方案,土地补偿费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当直接发放给被征地的承包方;安置补助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的人员安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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