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卉品种审定(花卉新品种申报)
1. 花卉新品种申报
种植的花草,打理的花草。
动词:种植,打理
例句
1、皇家花园里种了些珍奇的花草。
2、花卉市场上的花草品种齐全。
3、爷爷退休后,潜心研究花草种植技术,每天也怡然自得,快乐无比。
4、北京颐和园七百多米的长廊上,雕梁画栋,画着人物、花草、风景,几千幅画没有相同的。
5、参透这些,一花一草便是整个世界,而整个世界也便空如花草。
6、到秋天,花草就开始衰败了。
7、求知可以改进人和天性,而实验又可以改进知识本身。人的天性犹如野生的花草。
8、冬天了,多数花草都已经凋零了。
2. 花卉新品种申报表
种植花卉业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种植花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3. 花卉新品种申报材料
种类:
1.常用木本花卉:月季花、梅花、桃花、牡丹、海棠、玉兰、木笔、紫荆、连翘、金钟、丁香、紫藤、春鹃 杜鹃花、石榴花、含笑花、白兰花、茉莉花、栀子花、桂花、木芙蓉、腊梅、免牙红、银芽柳、山茶花、迎春花;
2.常用草本花卉:春兰、香堇、慈菇花、芍药、风信子、郁金香、紫罗兰、金鱼草、长春菊、瓜叶菊、香豌豆、夏兰、石竹、石蒜、荷花、翠菊、睡莲、福禄考、晚香玉、万寿菊、千日红、建兰、铃兰、报岁兰、香堇、大岩桐、水仙、小草兰、瓜叶菊、蒲包花、免子花、入腊红、三色堇、百日草、鸡冠花、一串红、孔雀草、大波斯菊、金盏菊、非洲凤仙花、菊花、非洲菊、观赏凤梨类、射干、非洲紫罗兰、天堂鸟、炮竹红、菊花、康乃馨、红掌、满天星、星辰花、三角梅、虞美人。
盆花类:
绣线菊、八仙花、马蔺、石蒜、石竹、五彩石竹、百喜草、万寿菊、鸡冠花、牵牛花、三色堇、一串红、翠菊、虞美人、仙客来、天门冬、红掌、大丽花、姜花、天竺葵、孔雀草、含羞草、报春花、羽衣甘蓝、旱金莲、四季海棠、福禄考、金盏菊、小丽花、金鱼草、何氏凤仙、夜来香、瓜叶菊、长寿花、蝴蝶兰、白三叶、 一品红、兰花、水仙、仙人掌、昙花、美女樱、君子兰、朱顶红、常夏石竹、玉簪、紫罗兰、仙人球、芦荟、藿、香蓟、熏衣草、风信子、石斛兰、耧斗菜、银叶菊、锦葵、醉蝶花、银边翠、紫芳草、补血草、凤仙花、美兰菊、叶下珠、二月兰、龙面花、小苍兰、荷包牡丹、黑心菊、紫萼、诸葛菜。
鲜切花:
唐菖蒲、芍药、月季 、美人蕉、郁金香、铃兰、玫瑰、康乃馨、百合、马蹄莲、鹤望兰、太阳花、情人草、勿忘草、满天星、桔梗花、非洲菊、蝴蝶兰、白鹤芋、菊花、大花蕙兰、八角金盘、火鹤花、山茶花、德国鸢尾、姜荷花、射干。
室内观叶植物:
文竹、散尾葵、万年青、变叶木、龟背竹、金心吊兰、绿萝、棕竹、针葵、一叶兰 、橡皮树 、富贵竹、袖珍椰子、滴水观音 、鹅掌柴、虎尾兰、国王椰子、孔雀竹芋、巴西铁、南洋杉、鱼尾葵、春羽、人参榕、花叶、艳山姜、鹿角蕨、合果芋、朱蕉、昆士兰伞木、吊竹梅、发财树、鸭脚木、苏铁、酒瓶椰子、凤梨、韭兰、黄金葛、黑法师、裂叶喜林芋。
4. 花卉新品种转让
水生花卉泛指生长在水中的观赏植物。
水生花卉,种类繁多,常见的有荷花、睡莲、碗莲、蜈蚣草、莎草、慈姑、水浮莲、矮皇冠草、巴戈草、百叶草、宝塔草、荸荠、波浪草、菖蒲、莼菜、水蕨等。
5. 植物新品种申请条件
植物的繁殖分为有性繁殖和无性繁殖,有性繁殖是通过授粉、结种子完成的。花粉从花药到柱头的移动过程叫做授粉。无性繁殖是扦插完成的,即将植物的枝条插入扦插基质中培育出根系,常见的比如多肉的叶插、月季的扦插就是这样的。
6.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网上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是为加强种子工作的管理,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的条例。于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九日经农业部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基本信息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发布机构
农业部
农业部令
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已于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九日经农业部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刘中一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种子工作的管理,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
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鼓励从事农业、林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对良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给予优惠。
使用国家投资或者由国家扶持造林的,应当依照规定使用种子。
第五条
国家鼓励种子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种子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
第七条
在种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第八条
种质资源受国家保护。
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具体工作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
第九条
从国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种质资源管理单位登记,并依照规定附适量种子供保存和利用。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与国外交流种质资源的,必须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关于种质资源对外交流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的选育,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国家鼓励集体和个人选育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和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审定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
审定委员会由农业、林业、粮食、科研、教学等部门的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审定通过的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分别由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和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发给证书,并由同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经营和推广的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应当经过审定。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和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对已申报的新品种(良种),应当于1年内完成审定工作。
第十四条
种子技术的专利保护和技术转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技术转让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国家有计划地建立种子生产基地,实行专业化生产;同时鼓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生产自用的良种。
第十六条
商品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与种子生产任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生产条件,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
商品种子生产必须遵守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农作物良种生产实行定期更新制度。
第十八条
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采种的,由基地经营管理者组织进行;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外采种的,应当遵守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采摘期。
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和在劣质林内采种。
第十九条
国营种子生产基地的粮食合同定购任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国家特约种子生产基地的粮食合同定购任务,依照国家收购种子的数量核减。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农作物常规种子实行多渠道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组织经营,并纳入同级农作物种子管理部门的计划。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建立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的种子,由林业部门有计划统一组织收购和调剂使用。
第二十一条
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对所经营种子能正确识别种类、鉴定质量和掌握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种子相适应的资金、营业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凭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安排可用作种子的农、林产品收购计划时,应当优先保证种子的收购。
第二十四条
经营的种子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的种子质量标准,并附有种子检验、检疫合格证书。
经营种子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第二十五条
调运或者邮寄种子出县(市)的,必须持有检验、检疫合格证书。交通运输、邮政部门应当凭证优先安排运输或者邮寄。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各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种子检验机构及其委托单位负责种子质量的检验工作;植物检疫机构负责种子病虫害的检疫工作。
第二十七条种子检验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对国营、集体和个人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种子进行抽检。
第二十八条确定保存的种质资源入库前应当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第二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和林木良种基地做病虫害接种试验。
到海南省南繁基地繁殖种子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进行检疫。
第三十条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改变种植计划,需供应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质量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供应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质量标准的林木种子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种子调拨出县(市)的,经调进地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种植。
第三十一条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的检验,应当执行《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牧草种子检验规程》和《林木种子检验方法》等有关国家标准。
第三十二条种子检验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检验员证》并佩带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其执行公务。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种子贮备制度。
生产单位和农户应当贮备自用的种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发生规律,确定救灾备荒农作物种子收贮数量。国家贮备的救灾备荒农作物种子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地方贮备救灾备荒农作物种子的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林业部门应当根据林木结实丰欠规律贮备林木种子。
第三十四条种子贮备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种子贮备应当分品种入库,定期检验。动用贮备的救灾备荒农作物种子,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经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由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种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
对前款行为,可以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七条非法经营或者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新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由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责令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第三十八条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种子的,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种子检验员有权制止其经营活动,扣押种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并可责令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的,在劣质林内采种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赔偿损失、没收种子,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条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和林木良种基地做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有权制止;造成危害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作物包括牧草;所称种质资源是指选育、生产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的基础材料。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分别制定实施细则。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对糖用甜菜、烟草等种子管理另作具体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7. 中国花卉信息网
是的哦,有站点合格证书的
8. 园艺植物新品种申请
任何一个植物品种都不是永存的,应当不断地培育新品种来代替老品种,同时创造出价值更高的新品种来满足人类的需要。
人类开发培育植物新品种的目的,就是为了克服植物老品种的缺点和不足,或者顺应市场新的需求,使作物在产量、品质、抗病害性等方面得到改善,从而获得更高的生产力和更好的经济效益。
9. 花卉新品种申报流程
住宅院内养花属于个人的对居住环境的打理,并不需要什么手续,办花卉苗圃基地需要去林业部门办理植物检疫证,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然后去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体流程可去办证窗口详询。 根据2013年某省林业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苗木花卉流通环节办证和手续的通知》内容指出:凡销售出县用种子20厘米(含)以上的苗木花卉,凭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苗木出圃证明,到所有县(市、区)办证窗口办理植物检疫证;凡县内销售的自繁自育苗木花卉不需办理植物检疫证;自繁自育20厘米以下的苗木花卉在运输销售出省时,经营户可凭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苗木出圃证明直接办理植物检疫证。苗木花卉办理森林植物检疫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