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不耐寒花卉(杭州不耐寒花卉种植基地)
1. 杭州不耐寒花卉种植基地
杭州绿化带月季常见品种有
红色系
花房:多年生长,朱红色,开放后呈盆状,花径6-8cm,花瓣15-20枚;淡香,花蕾呈笔尖状,花多,耐开,成束开放;叶中绿,植株矮,扩张型,长势强健,抗病性强。
莫海姆:莫海姆的植株高度适中,叶片富有光泽,生长力旺盛,而且耐寒耐热,是一款综合性比较强的月季花,它的生命力、丰花性非常优秀的,片植花朵开放时的效果非常的震憾。
红从容:红从容的植株整个不高,在60-80公分,植株分枝性好、冠幅饱满,地栽冠幅可达60公分,花量非常大、四季开花,而且适应性非常的好,种植难度低。
红帽子:红帽子月季它的植株高度在1-2米,用于绿化观赏可以通过修剪保持它的株高,价格便宜、颜色鲜艳、生命力强,这是其被大量用于园林绿化中原因之一。
小桃红:桃红色,花心白色,小型花,花期十分长,从4月底可以一直开到12月份,且都会保持有花朵,十分省事,一年只需在冬天修剪一次残枝。
绯扇:花朱红色,其花色鲜红,成活率高,花大型,花径12~14厘米,花瓣40~45枚,长势强健,抗病力强。
粉色系
安吉拉:花朵娇小玲珑,直径3cm~5cm,单朵花期超过20天,散发着淡淡的水果香气,成团成簇,花量非常大,也是多季开花品种,常用来制作花墙。
仙境:仙境是一个非常优秀的丰花月季品种,它对环境的适应性非常强,而且具有抗病、抗寒、耐旱,花量大、勤花等多种优点,是园林绿化中常用的观赏花卉品种。
杏花村:花色粉红,单瓣花径仅5cm-7c,耐寒耐旱,从春到秋花开不断,花后不需要修剪,管理养护简单。
大游行:深粉红色,是藤本月季中表现超好的品种,四季开花习性,以晚春或初夏二季花的数量多,攀援生长型,根系发达,抗性极强,枝条萌发迅速,长势强壮,年高长势可达5米,具有很强的抗病害能力。管理粗放、耐修剪、花型丰富、四季开花不断,花色艳丽、奔放、花期持久、香气浓郁。
绯扇:植株直立性好、枝条粗壮、分枝性好、长势强健、抗病能力强,成活率高、容易繁殖,再加上它的颜色鲜艳,种植范围广,因此也常被用于园林绿化中的道路、公园种植观赏。
黄色系
金凤凰:金凤凰的叶片深绿有光泽、抗病性好,枝条分枝性好、粗壮直立性强,而且非常的勤花,不管是做盆栽观赏亦或是地被种植表现都非常好。
黄从容:高度在70公分左右,分枝性好、冠幅饱满可达5-60公分,非常好的灌木造型,适合片植在道路两旁,四季开花,开花时分一片片的全是黄色的花朵,非常壮观。
西方大地:单次花期 7-10天,花径8-10cm ,藤本攀缘,色彩艳,是一种攀援藤本月季。
2. 杭州无土栽培
1品种选择
丝瓜分有棱丝瓜、无棱丝瓜两大类,无棱丝瓜表面无棱,光滑或具有细皱纹。瓜条多为圆柱形,幼瓜肉质较柔嫩。生长势强,产量高,分布广,适应性强,南北均有栽培。优良品种有白玉霜、线丝瓜、杭州肉丝瓜等。有棱丝瓜植株长势比无棱丝瓜弱,果实为长棒形或纺锤形,最大特点是果实表面有明显的9~11条凸起的棱线。优良品种有青皮丝瓜、绿旺丝瓜等。
2栽培方式
丝瓜无土栽培可采用水培和基质栽培。基质培管理技术比水培容易,尤其目前在“瓜果长廊”设计上,也有种植丝瓜的,所以借助棚架设施,采用砖槽式、袋式、盆钵式、箱式等形式进行丝瓜基质栽培,效果很好。
3栽培技术
3.1育苗
采用营养钵育苗。把精选的种子温汤浸种4h,再用0.1%高锰酸钾消毒2~3h,捞出用清水冲洗,在25~30℃恒温条件下催芽。当80%芽长至0.3~0.5cm时,选择晴天上午点播到装好基质的营养钵中,播后盖上1cm厚的基质,之后再覆一层薄膜保温保湿。
3.2苗期管理
3.2.1温度管理
播后3~4d白天保持30~32℃,夜间18~20℃。出苗后及时去掉地膜,齐苗后适当降低温度,白天保持25℃左右,夜间15~18℃。30天左右、秧苗有3~4片真叶时就可定植,定植前10天应加强炼苗。
3.2.2水分管理
基质水分要达到田间最大持水量的60%~70%,上午浇水最好。
3.2.3光照管理
苗期是花芽分化的关键时期,低夜温短日照有利于促进花芽分化和雌花形成,因此要调节好光照时间和昼夜温差。可通过小拱棚遮光,使每天日照时间控制在8~9h。
3.3栽培槽规格及基质配比
如果在温室或大棚内生产,栽培槽规格为宽70~80cm,深25~30cm,长度视温室跨度而定。如果是用来瓜果长廊设计上栽培,在长廊两边采用槽式栽培或袋式栽培均可,种植槽宽40cm即可。栽培槽底平铺一层带有排水孔的塑料。栽培基质按体积比选用草炭∶蛭石∶珍珠岩=3∶1∶0.5,混配均匀消毒后,填入栽培槽中,基质作成龟背形,上铺一层黑色塑料薄膜,栽培前基质浇透水。
3.4定植
当丝瓜幼苗具3~4片真叶时即可定植。选择晴朗天气的上午定植为宜,温室槽式栽培采用双行定植,小行距60cm,株距40cm,种植槽间距为80~100cm。注意保护根系完整和不受伤害。定植密度依品种、栽培地区、栽培季节和整枝形式而有所不同,一般控制在每亩2000株左右。
3.5温湿度管理
定植后1周内应维持较高环境温度,白天在28℃左右,夜间在15~18℃,为防止高温对植株伤害,可增加环境湿度。缓苗后,为促进根系发育,防止茎叶徒长,白天温度控制在20~28℃,夜间12~18℃。开花结果期,温度稍提高一些,但棚内最高气温不能超过35℃,夜温不低于10℃。在保温同时加强通风换气,环境湿度应控制在60%~70%。
3.6营养液管理
3.6.1营养液配方
选用日本园试配方(1966)。
3.6.2营养液浓度管理
营养液浓度管理指标是:苗期1.0mS/cm,定植至开花期2.0mS/cm,果实膨大期2.5mS/cm,成熟期至采收期2.8mS/cm。
3.6.3pH值
丝瓜生长的适宜pH值为6.0~6.8。
3.6.4供液量及水分管理
丝瓜喜湿润气候,耐高湿,要保持基质湿润。一般幼苗期每l~2d供液1次,成龄期每天供液l~2次,每次供液量根据植株大小从每株0.5L到2L。晴天可适当降低营养液浓度,阴雨天和低温季节可适当提高营养液浓度。浇2~3次营养液后,可浇一次清水。
3.7植株调整
温室内槽式栽培,定植后植株开始抽蔓时应及时吊蔓。在种植槽上方南北方向在温室骨架和后墙之间拉一根铁丝,在铁丝上对应植株处系一根尼龙绳,然后人工引蔓,辅助上架。丝瓜的主蔓和侧蔓均可结瓜,通常在第一雌花以下的侧蔓全部去除,之后出现的侧蔓,选留生长健壮的,结瓜后于瓜前留一片叶摘心。每株留2~3个丝瓜。后期只需剪除细弱或过密的枝蔓。随着茎蔓的生长,要及时缠蔓落蔓,使植株茎蔓始终保持在1.5m左右的高度,落蔓前摘除中下部老叶、病叶、黄叶及卷须,可改善通风透光条件。如果在瓜廊两侧栽培,上棚架前侧蔓均摘除,爬上棚架后的侧蔓一般不再摘除,但要注意引蔓。盛果期,如植株生长过旺,叶片繁茂,摘除过密的老叶、黄叶及多余的雄花,把搭在架上或被卷须缠绕的幼瓜及时调整使之垂挂在棚架内生长,摘除畸形瓜以减少养分消耗并增加观赏效果。
3.8保花保果
丝瓜无单性结实能力,棚室内栽培需进行人工辅助授粉,可于早晨8~10时没有露水时进行人工授粉。摘下刚开放的雄花,去掉花瓣,用花药轻轻涂抹雌花柱头即可。如雄花量不足或散粉困难时,可用25mg/L的坐果灵进行喷花。
3.9采收
丝瓜从雌花开放到采收仅为10~12d,当瓜柄光滑稍变色,果面茸毛减少,果皮用手触之有柔软感即可采摘食用。过期采收,果实容易纤维化,种子变硬味苦,不能食用。因此盛花期最好每隔1~2d可采收一次,采收时间宜在早晨,要用剪刀在齐果柄处剪断。由于丝瓜果皮幼嫩,采收时要轻放忌压,以免影响商品性。
3. 杭州种植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非法交易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条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工作失误导致土地权属登记不当的,应当予以更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应当予以登记而不登记,或者登记不当应当予以纠正而不纠正的,可以责令限期登记或者纠正。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标、期限、范围和任务;
(二)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三)土地利用分区;
(四)各类土地利用指标;
(五)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六)实施规划的措施;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 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田区、园地区、林业用地区、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其他用地区等,并明确各分区的土地用途。
第八条 省、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年度用地计划单列。
第十条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未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资源及其开发利用和耕地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二条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者所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建设单位缴纳的耕地开垦费按照规定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或者生产成本。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减少。
补充耕地不足或者未经依法批准致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减少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该级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发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土地后备资源匮乏,不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组织易地开垦耕地或者上缴耕地开垦费,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垦。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占用耕地的单位将被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土地整理。土地整理后的新增耕地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折抵建设占用耕地补偿指标。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抛荒耕地。已经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未按照规定日期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后停止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或者弃耕抛荒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四十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和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四十公顷以上一百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一百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六百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征得土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十年。
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造地改田专项资金,专款用于耕地开垦、土地整理、复垦和改造。
造地改田专项资金由下列项目构成,其中第(四)项、第(五)项费用为部分纳入:
(一)耕地开垦费;
(二)土地闲置费;
(三)土地复垦费;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五)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六)其他用于造地改田的资金。
前款规定的各类规费标准及其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
(三)取得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
(四)已落实补充耕地的措施。
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城市0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方案进行全面审查,并组织现场踏勘,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报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上报材料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负责审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一条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和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二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和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二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用地,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杭州、宁波两市人民政府可以批准二公顷以上六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用地;
(三)杭州、宁波两市六公顷以上、其他设区的市五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用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征用土地,征地单位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第二十三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计付:
(一)征用耕地的,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
(二)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
(三)征用未利用地的,按照当地耕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四)征用建设用地的,参照当地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第二十四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用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助。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用于劳动力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保险、提供就业机会、兴办企业、一次性补助等途径,妥善安置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被征用的土地,自批准征用的次年起,停止计征该土地所负担的农业和农业特产税。
第二十六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被征用土地上的树上和建筑物、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等的补偿费,按照其实际价值计算;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种植的树木、农作物或者建造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所在市、县物价部门公布或者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
前款所指的平均年产量,以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统计部门的该乡(镇)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为准。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征用土地补偿的具体标准。
第二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经依法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原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补偿;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土地用途、开发建设成本等因素予以补偿;
(二)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收回时征用非耕地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三)地上建筑物,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偿。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城、旧村改造,需要使用土地,经依法批准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根据其实际价值予以合理补偿。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省、市、县人民政府,专款用于耕地开发。各级留用的分配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租赁、抵押,确需转让、租赁、抵押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施工、堆料、运输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以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二公顷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二公顷以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使用土地五公顷以上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规定须事先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部门同意。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土地使用者应当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十四条 在农村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的,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并提出用地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经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确定有偿使用土地的用途、面积、期限、费用等事项。
使用土地期限已满的,应当将土地退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处理。使用土地期限已满需要续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续用手续。
第三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三十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原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还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建新拆旧的,地上建筑物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申请宅基地的。
第三十八条 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用地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其宅基地面积按照当地标准执行。
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积参照当地标准执行。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申请宅基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依法重新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在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条 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重建、扩建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依法重新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不改变土地用途并在规定的占地面积范围内重建的,应当简化手续,及时批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二)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保护情况;
(三)耕地开垦情况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情况;
(四)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土地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占用耕地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开垦耕地,也不缴纳耕地开垦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开垦或者补缴耕地开垦费。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缴耕地开垦费后未按照规定组织耕地开垦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上收耕地开垦费,并组织开垦。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土地巡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标准多占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土地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超越批准权限或者违反规定非法减免有关土地规费的,批准行为无效,由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缴被减免的规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逾期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的,由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征地补偿费用及有关土地规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还土地,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交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在耕地上发展林果业、养殖业,导致粮食种植条件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的,处以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或者登记不当而不纠正的;
(二)弄虚作假审批土地的;
(三)超越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审批土地的;
(四)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批准用地的;
(五)徇私舞弊,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六)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七)违反行政程序执法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年07月05日 实施日期:2000年07月05日 (地方法规)
4. 浙江杭州地区适合种植什么
不能种,哈密瓜适合在干燥,昼夜温差大的地区种植,杭州天气湿润,不适合种植哈密瓜,不利于糖分的积累!种出来的哈密瓜不甜,没有商业价值,吃起来没有味道,所以杭州不能种植哈密瓜。哈密瓜都是种植我国的西北地区,昼夜温差大,吃起来才甜!
5. 杭州不耐寒花卉种植基地在哪里
多年生宿根花卉有芍药、玉簪、萱草、八宝景天、假龙头、射干、滨菊、桔梗、宿根天人菊、金鸡菊、常夏石竹、萱草、松果菊、毛地黄、飞燕草等等。
扩展资料:
多年生花卉是指个体寿命超过两年的,能多次开花结实的花卉。根据地下部分形态变化,多年生花卉又分两类:宿根花卉和球根花卉。
宿根花卉是指能够生存2年或2年以上,成熟后每年开花的多年生草本植物。在园林栽培中,这个术语也用来指基部为木质的亚灌木 (如薰衣草和蒿属植物),并常包括禾草类和蕨类植物。
通俗地讲,宿根花卉是指能够“冬眠”的花卉,翌年春天地上部分又可萌发生长、开花结籽的花卉。该类花卉的优点便是繁殖、管理简便,一年种植可多年开花,是城镇绿化、美化极适合的植物材料。
植株地下部分宿存越冬而不形成肥大的球状或块状根,次春仍能萌蘖开花并延续多年的花卉。大多属寒冷地区生态型。可分较耐寒和较不耐寒两大类。前者可露地种植,后者需温室栽培。以分株繁殖为主,一般均在休眠期进行。新芽少的种类可用扦插、嫁接等法繁殖。播种繁殖则多用于培育新品种
6. 杭州不耐寒花卉种植基地地址
杭茄一号因为抗性较强,是杭、嘉、湖地区广为栽培的传统品种。早熟、高产、抗病、耐寒,果皮紫红色有光泽,品质优,更适于保护地栽培。
生长势强,耐低温能力较强,适合保护地和露地栽培。株高700m左右,直立性较弱;分枝性强,开展度84cm×700m,叶色淡绿,平均第10.1叶出现第1朵花;每株可结果30个;果实长且粗细均匀,平均果长30~400m,横径2~40m,单果重48g左右;果色紫红透亮,皮薄,肉色白,品质糯嫩,不易老化,商品性好。较抗枯萎病、青枯病等,667平方米产量3500kg左右,高的可达4000kg。
7. 杭州附近的花卉种植基地
杭州草场花卉地很多,如太子湾,柳浪闻莺,植物园都有很好的草场花卉地。
8. 杭州花卉养殖基地
凤起花鸟城占地面积9000平方米,营业房300多间,商户150家,经营品种为花、鸟、鱼、虫及用品、犬、猫宠物及用品。花鸟城设施齐全,客商云集,其花卉市场是浙江省最大的鲜切花交易中心。市场分区经营,批零兼营,场内三大交易区分别经营:东区:鸟类、海水鱼、热带鱼、金鱼、鸟具、花卉用具用品、小水族及水族器材、保健植物。西区:鲜切花、干花、仿真花、工艺品、根雕、木雕、玉雕、石雕。北区:盆花、盆景、鱼具、观叶植物、花卉种子种苗、园林器械。
鸟比较多,也有高档的笼子、杯,但没吴山的 多,绣眼、画眉、 鹦鹉、八哥、鹩哥,各类雏子都不少 ,也有好多热带鱼、花卉、龙猫、仓鼠、龟。东西比较多, 价格比较便宜,是个好地方。
9. 杭州适宜种植的植物
乡土树种是一个相对概念,并无严格的科学界定,一般指长期生长于当地,自然分布、自然演替,已适应并融入当地自然生态系统的树种。
杭州地处中亚热带地区,植物品种繁多,8成城中树为乡土树种,像香樟、枫香、无患子、桂树、榔榆等均属乡土树种。
树木是有生命的,它具有较强的生物学特性,也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它与生长地的立地条件,只有相互适应、相互依存,才能形成新的生态系统。适当选用一些外来树种,对树木品种、改善绿化结构、丰富景观效果是有益的。盲目地引进外来树种不仅投资高,管理难度大,而且大多成活率低、生长不良。不仅如此,此举还有外来生物入侵的危险,如带来美国白蛾、松材线虫病等生态隐患。
香樟
该树种枝叶茂密,冠大荫浓,树姿雄伟,能吸烟滞尘、涵养水源、固土防沙和美化环境,是城市绿化的优良树种,广泛作为庭荫树、行道树、防护林及风景林常用于园林观赏,小区,园林,学校,事业单位,工厂,山坡、庭院、路边、建筑物前。配植池畔、水边、山坡等。在草地中丛植、群植、孤植或作为背景树为雄伟壮观,又因其对多种有毒气体抗性较强,较强的吸滞粉尘的能力,常被用于城市及工矿区。并能吸收有害气体,作为街坊、工厂,道路两旁,广场、校园绿化颇为合适。
枫香
枫香树在中国可在园林中栽作庭荫树,可于草地孤植、丛植,或于山坡、池畔与其他树木混植。倘与常绿树丛配合种植,秋季红绿相衬,会显得格外美丽。又因枫香具有较强的耐火性和对有毒气体的抗性,可用于厂矿区绿化。但因不耐修剪,大树移植又较困难,故一般不宜用作行道树。
无患子
树干通直,枝叶广展,绿荫稠密。到了冬季,满树叶色金黄,故又名黄金树。可算是彩叶树种之一。到了10月,果实累累,橙黄美观。是绿化的优良观叶、观果树种。
桂树
桂树的木材材质致密,纹理美观,不易炸裂,刨面光洁,是良好的雕刻用材。桂花的园林用途广泛,桂绿化效果好,体现速度快,栽植当年既能发挥较好的作用。但是在北方栽植耐寒性一般,冬季需要特殊保护,才能安然越冬。
桂花终年常绿,枝繁叶茂,秋季开花,芳香四溢,可谓“独占三秋压群芳”。在园林中应用普遍,常作园景树,有孤植、对植,也有成丛成林栽种。在中国古典园林中,桂花常与建筑物,山、石机配,以丛生灌木型的植株植于亭、台、楼、阁附近。旧式庭园常用对植,古称"双桂当庭"或"双桂留芳"。在住宅四旁或窗前栽植桂花树,能收到:金风送香"的效果。在校园取“蟾宫折桂”之意,也大量的种植桂花。桂花对有害气体二氧化硫、氟化氢有一定的抗性,也是工矿区的一种绿化的好花木。桂花香气扑鼻,含多种香料物质,可用于食用或提取香料。
榔榆
榔榆干略弯,树皮斑驳雅致,小枝婉垂,秋日叶色变红,是良好的观赏树及工厂绿化、四旁绿化树种,常孤植成景,适宜种植于池畔、亭榭附近,也可配于山石之间,唯病虫害较多。萌芽力强,为制作盆景的好材料。树形优美,姿态潇洒,枝叶细密,具有较高的观赏价值。因抗性较强,还可选作厂矿区绿化树种。
10. 杭州冬季适合种什么花
黄岩的蜜桔,义乌的甘蔗,衢州的桔子,常山的胡柚,建德的草莓。杭州这边的乔司、下沙的奶油草莓。不过现如今,物流速度的发展,水果的品类得地域也打破了,现在水果店里,菠萝蜜,榴莲,车厘子,橙子,甘蔗 ,哈密瓜,冬枣 提子,蜜梨,奇异果,都还是很常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