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卉栽培工作制度(花卉栽培工作制度范本)
1. 花卉栽培工作制度范本
茶叶是现在每家每户的必备饮品,是招待客人的必须品,并且中国的茶道文化历史悠久。尤其是喜欢喝茶的人们,围着茶桌谈经论道。茶水是很好的调理身体疾病的饮品,可以清楚肠道的垃圾,在养生的方面,有着很好的效果,现在就来学习茶叶的种植技术。
一、茶树种植
1.茶园选择
若是荒山、荒坡,只要成片地生长有铁芒箕、映山红、油茶、松树、杨梅等植物的一般呈酸性,可以种茶;
茶树是深根作物,其根系发达,根系的垂直深度可达1米以上,其中吸收根主要分布在0-50厘米土层;因此深厚的土层是创造茶树根深叶茂的先决条件。一般要求茶园土壤土层深度至少在60㎝以上,并且底土无硬盘层。
一般选择海拔高度1200米以下,最高不能超过1600米。坡度最好选在25℃以下的坡地及丘陵地区,高山陡坡也不要超过30℃。
2.移栽定植规格
(1)定植规格:双行双株,大行距150cm,小行距0.33cm,窝距35cm,即150㎝×33㎝×35㎝。每亩植苗4000株左右 。
(2)移栽要领: 移栽时,茶苗根部先打新鲜黄泥浆,放入茶苗并让根系铺开,回填深层土壤覆盖,用脚踩紧土壤。
分层填土踩紧2至3次,盖土深度一定要达到13~17厘米,确保栽深栽紧。移栽后进行第一次定型修剪,中小叶品种留5~7片叶,大叶品种留3~5片叶,保证修剪后茶苗露土部分最高超过15厘米。注意四不栽“地不平不栽,土不碎不栽,土不潮湿不栽,病弱苗不栽,晴天烈日不栽”。
二、幼苗期管理
(1)抗旱、防冻保苗:茶苗移栽后,要保持茶园土壤湿润。一周内无雨,要及时浇水抗旱保苗。此外,培土壅根、茶园灌水等对预防冻害,也有很好效果。
(2)茶园行间铺草覆盖:防止水土流失、 抑制杂草生长、稳定土壤的水热变化、增加有机质,提高土壤肥力。
(3)补苗: 新建茶园,一般均有不同程度的缺窝断行现象,必须抓紧时间在建园1-2年内将缺苗补齐,否则难以补上。最好采用同龄茶苗补,补植后要浇透水。
(4)勤除杂草: 茶苗移栽后要及时除草,用手拔除茶苗附近杂草。
三、定型修剪
第一次定型修剪:
当移栽茶苗高达30cm以上,茎粗3mm以上时,在离地面15-20cm处留1-2个较强分枝,剪去顶端新梢。
第二次定型修剪:
在上次修剪后一年进行。用整枝剪在第一次定型修剪的剪口上提高15-20cm,剪后茶树高度为30-40cm。修剪时注意剪去内侧芽,保留外侧芽,以促使茶树向外分枝伸展。
第三次定型修剪
在第二次定型修剪一年后进行,若茶苗生长势旺盛也可提前。用篱剪在第二次剪口上提高10-15cm,即离地面40-55cm处水平剪除上部枝梢,促进骨干枝正常生长。
四、投产茶树修剪
(1)轻修剪
轻修剪目的:刺激茶芽萌发,解除顶芽对侧芽的抑制,使树冠整齐、平整,调节生产枝数量和粗壮度,便于采摘、管理。
修剪时间:秋茶停采后的11月上旬-11中旬进行
修剪方法:茶季结束后剪去3-5cm树冠,修剪宜轻不宜重,否则会推迟春茶开采期,造成春茶减产。
(2)深修剪
每隔4-5年一次,剪去树冠10-15cm枝叶,留高80-90cm,可在春末夏初成或年底(3月、11月)
修剪的枝叶有机质含量很高,养分含量丰富,是茶园很好的有机肥源;每年修剪的枝叶应设法归还土壤,可直接作肥料深翻入土壤,也可直接铺于土壤表面。
(3)重修剪:对象是未老先衰的茶树和一些树冠虽然衰老,但骨干枝及有效分枝仍有较强的生育能力、树冠上有一定绿叶层的茶树 。
常用的深度是剪去树高的1/2或略多一些,留下离地面高度30~45cm的主要骨干枝 。
(4)台刈:茶树必须是树势十分衰老,采用重修剪方法已不能恢复树势,即使增强肥培管理产量仍然不高,茶树内部都是粗老枝干,枯枝率高,起骨架作用的茎秆上地衣苔藓多,芽叶稀少,枝干灰褐色,不台刈不足以改变树势的茶树。一般采取离地面5~10cm处剪去全部地上部分枝干。
台刈要求切口平滑、倾斜、不撕裂茎秆,必须选用锋利的弯刀斜劈或手锯锯割,也可选用圆盘式割灌机切割。尽量避免树桩被撕裂,以防止切口感染病虫,而且破裂部分会有较多雨水滞留,影响潜伏芽的萌发。
五、施肥
追肥:
1.定植当年9月,亩施茶叶专用肥5kg。
2.第二年亩施茶叶专用肥15kg,即3月、6月、9月分3次施。
3.第三年亩施茶叶专用肥25kg,即3月、6月、9月分3次施。
4.第四年亩施茶叶专用肥30kg,即3月、6月、9月分3次施。
5.投产后,每年每亩施不少于40kg茶叶专用肥。
追肥施肥要结合中耕除草进行,开沟离树体20公分,沟深不低于5-10cm,施后盖土。
基肥:每年11月中旬结合冬季深耕把杂草、枯枝、表土等杂物与有机肥1000kg,同时配施茶叶专用肥,开沟深施,沟深宽不低于25cm,施后盖严。
六、采摘
幼龄树:当三次定型剪后,树高70cm以上时,新梢长
一芽五、六叶以上时,实行采高养低、采中养边,摘去顶端一芽一二叶,留3-4叶,着重养蓬。
成龄树:采高留低,采主枝留侧枝,采中间留两边,以采为主,采养结合。
2. 园艺植物种植制度
土壤耕作方法又称土壤耕作制度,是指根据植物对土壤的要求和土壤的特性,采用机械或非机械方法改善土壤耕层结构和理化性状,以达到提高土壤肥力、消灭病虫杂草、协调土壤中水、气、肥、热等因素为目的,为作物播种出苗、根系生育、丰产、丰收所采取的一系列改善土壤环境的技术措施,它是提高园艺植物产量的重要措施之一。
3. 花卉养护人员的要求
铁三角的养殖方法
盆土
铁三角种植所用的盆土可以采用腐叶土、园土各半加混合而成,还可以加入少量的过磷酸钙一起混合。
换盆
铁三角生长比较迅速,一般可以2年换盆一次、换土1次。铁三角换盆一般是在每年的早春萌芽前进行。
光照
铁三角是一种阳性花卉,光照不足时叶子花新枝生长比较细弱,叶子花的叶片会黄化或是脱落,甚至会不开化。
所以叶子花种植时一般要放在阳光处进行养护。
浇水
铁三角生长旺盛,一般是在每年的春天和秋天,这时需要每天浇水1次,冬季温度比较低时,铁三角的植株处于半休眠状态,这时要减少浇水,浇水一般要注意不干不浇,防止烂根。
施肥
铁三角比较喜肥,在生长期要注意施肥,可以采用含氮、磷、钾的复合肥。铁三角一般在每年的春秋季时可以每隔半个月施一次稀薄的液肥。在夏天时一般不用施肥。
修剪
铁三角萌枝力比较强,为了让它多开花,需要及时进行修剪,一般每年可以剪枝2次,一次是在每年的早春换盆时进行修剪,将过密枝、纤弱枝和病虫枝全都去掉,剩下的枝条可以剪短;还有一次是在每年开花后、新梢生长之前进行疏枝,保留下来的铁三角枝条大约30厘米左右,侧枝也要进行短截,可以促发更多新枝,第二年铁三角开花会更旺盛。
铁三角的养殖注意事项
铁三角每次施肥后一般第二天早上要浇一次清水,否则,容易出现烂根或是出现黄叶的情况。
如果是在每年的夏天雨水较多时,要注意避雨,避免铁三角的花盆内积水,浇水一般以见干见湿为原则。
铁三角的生长势强,所以种植时要控制枝条的长度,一般铁三角开花以后要将枝条剪到15〜20厘米,这样就可以保持通风透光。也可以将花盆垫高,这样就可以避免枝叶着地沾染泥土,能更好的生长。铁三角种植时还要避免它的根由盆眼扎入地下,从而造成肥土流失。
铁三角在每年的9月中旬就可放入室内进行养护,第了第二年的5月就可以放在室外养护,并进行换盆,换盆时要削去部分老根;然后换上新土;对铁三角还要进行修剪,剪去一些过密枝、弱枝或是徙长枝;种植好了以后要浇一次透水,等到新根长出后才能施肥。
4. 花卉栽植与养护管理方案
、引种
选本地的野生种源为主,异地会弓|起种苗不适应环境变化降低成活率。每667平方米(亩)引种1000-1 500斤生种,也可在采收海花草后留下小苗继续生长。
2、选地
宜选择海拨800-1300米的冷凉山区,常年水温在8 °C-15°C范围,P H值为5.5- 7.5的酸性沙质冷烂田栽培;应保证栽培地的水源无污染,即没有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且田块上房没有村寨、水稻田及蔬菜田。
3、开沟分厢.
为了便于起厢整形,开厢前放尽出水,等厢沟整理完成后再灌水入田。要求厢沟宽30厘米、沟深30厘米的厢沟,厢面宽度为1.2-1.5m,开沟时把厢沟稀泥捞取放在厢面上整平,整田时做到厢沟边沟相通,厢平沟直,才能具备良好灌溉能力。
4、播种
将收集野生海花草幼苗均匀播撒厢面上即可;长的可用刀切成5厘米左右的小段均匀播撒厢面上,然后用园木稍作镇压,使海花草茎段与土壤充分紧密接触,种植完成后立即灌水,做到沟水满水,厢面湿润为宜。保持田内常年充满水不能间断,缺水造成黄死苗或生长停止。
5、大田管理
水肥:种植海花草-般不施任何肥料; 厢沟常年保持沟满厢湿的要求,防止厢面缺水开裂,影响海花草生长。
人工除草:田间杂草-年人工除草二至三次,播种2个月以后当海花草幼苗生长到5厘米时,杂草可人工用镰刀刈割,切记不可手工拔除,手工除草幼苗易与杂草-起带去。幼苗生长到15厘米以上时,人工用镰刀刈割杂草时应与海花草齐平;多年种植田块除草根据杂草生长情况决定除草次数。
化学除草:海花草在种植第二年,杂草高于海花草时,灌水淹没厢面海花草,在苗高3-5厘米左右可用草甘膦对裸露于水面的杂草进行叶面喷施,通过杂草叶片吸收农药达到除草效果
6、采收
播种1年左右海花草(水苔)长大成熟,采用人工拔取方法收割,也可用刀割地面1cm以上部位的方法进行收割。可收割商品花留短小作种苗,也可全收完重新种植。留小苗的第- -次收割后;立即清理厢沟、边沟,以及加强水分管理和杂草管理,即可每年收割。
5. 花卉栽培工作制度范本图片
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花卉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林木培植免征企业所得税。若涉及应税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征税区域内的房屋缴纳房产税。直接从事种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但不包括办公、生活用地。
6. 花卉栽培工作制度范本大全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 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六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 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 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 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
(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
(二)检疫、消毒情况;
(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
(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第十二条 养蜂者到达蜜粉源植物种植区放蜂时,应当告知周边3000米以内的村级组织或管理单位。接到放蜂通知的组织和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告。在放蜂区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避免在盛花期施用农药。确需施用农药的,应当选用对蜜蜂低毒的农药品种。
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用农药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者,使用航空器喷施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作业5日前告知作业区及周边5000米以内的养蜂者,防止对蜜蜂造成危害。
养蜂者接到农药施用作业通知后应当相互告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养蜂者与蜂产品收购单位、个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实行蜂产品优质优价、公平交易,维护养蜂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转地放蜂
第十四条 主要蜜粉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蜂业行业协会,每年发布蜜粉源分布、放蜂场地、载蜂量等动态信息,公布联系电话,协助转地放蜂者安排放蜂场地。
第十五条 养蜂者应当持《养蜂证》到蜜粉源地的养蜂主管部门或蜂业行业协会联系落实放蜂场地。
转地放蜂的蜂场原则上应当间距1000米以上,并与居民区、道路等保持适当距离。
转地放蜂者应当服从场地安排,不得强行争占场地,并遵守当地习俗。
第十六条 转地放蜂者不得进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依法确立的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及种蜂场的种蜂隔离交尾场等区域放蜂。
第十七条 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及时处理偷蜂、毒害蜂群等破坏养蜂案件、涉蜂运输事故以及有关纠纷,必要时可以应当事人请求或司法机关要求,组织进行蜜蜂损失技术鉴定,出具技术鉴定书。
第十八条 除国家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养蜂者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章 蜂群疫病防控
第十九条 蜂群自原驻地和最远蜜粉源地起运前,养蜂者应当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起运。
第二十条 养蜂者发现蜂群患有列入检疫对象的蜂病时,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就地隔离防治,避免疫情扩散。
未经治愈的蜂群,禁止转地、出售和生产蜂产品。
第二十一条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兽药,严格控制使用剂量,执行休药期制度。
第二十二条 巢础等养蜂机具设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
禁止使用对蜂群有害和污染蜂产品的材料制作养蜂器具,或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任何药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蜂产品,是指蜂群生产的未经加工的蜂蜜、蜂王浆、蜂胶、蜂花粉、蜂毒、蜂蜡、蜂幼虫、蜂蛹等。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