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盆景植物资源(成都园林常用植物)
1. 成都园林常用植物
8月1日到9月1日,成都市禁止售卖画眉、八哥、鹩哥三种鸟类。
9月1日后,根据市场调查的结果和反馈,成都野保等部门决定将“一月限期”延长。“本来预计的是9月1日起,鸟市商家引进和销售画眉、八哥和鹩哥,需确保能溯源人工繁殖种群后依法审批。但调查后发现,这一措施(禁售)有必要继续延长。”成都野保部门相关负责人谢先生表示,9月22日,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发布了新的情况通报,“继续停止没上‘身份证’(活体闭口脚环)、不能溯源人工繁育的画眉、八哥、鹩哥的经营类行政审批。也就是不能卖。”
2. 成都常见植物
君子兰。
因植株文雅俊秀,有君子风姿,花如兰而得名。花期长达30-50天,以冬春为主,元旦至春节前后也开放。君子兰株体能分泌出大量的粘液,经过空气流通,能吸收大量的粉尘、灰尘和有害气体,对室内空气起到过滤的作用,减少室内空间的含尘量,使空气洁净。君子兰被人们誉为理想的“吸收机”和“除尘器”,很适合种植在办公室或家居中。
3. 成都特色植物
四川阔叶林,四川针叶林,四川竹林灌丛草,珙桐,攀枝花苏铁,星叶草,大王杜鹃,石斛兰生,闽江百合,悬钩子,峨眉山花佩菊,马先蒿,红花绿绒蒿,落叶灌木,羽叶丁香,鹅掌柴,堇菜科,肾蕨,双子叶植物纲,十大功劳,八角莲,木犀科,紫茎,箬竹,金苞花,三色堇,玉子等等。
4. 成都园林常用植物有哪些
成都熊猫基地里常年饲养有大熊猫、小熊猫、黑颈鹤、白鹳和白天鹅、黑天鹅、雁、鸳鸯及孔雀等动物。在由68科300多种高等植物所构成的基地人工生态植被内栖息着野生鸟类29科90多种。现在的基地,翠竹葱茏,绿树成荫,鸟语花香,空气清新,自然山野风光和优美人工景观巧妙融合,各种珍稀濒危动物在其中悠然自得地生息繁衍。
5. 成都园林常用植物种类
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在建设用地上植树、种草、栽花、育苗以及兴建和管理保护园林绿地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以及公路用地上树木的保护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防止有害物种侵入,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本辖区城镇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地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可以依法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的树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予以劝止、举报。
第七条 对园林绿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和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城镇公共绿地,确定各类城镇公共绿地的绿线。
第九条 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立足本市实际,兼顾近期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市容景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绿地系统规划定期评估机制,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为规划调整提供指导意见。
第十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绿地的用地界限,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编制现状绿线图则,实施现状绿线管理。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照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其中,商住建筑等混合功能建设项目,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绿地率标准:
(一)医院、疗养院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新开发建设区内的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三)工矿区企业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旧城改造区、城市商业区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它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内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地率纳入规划条件,作为核发或者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项目建设,采用本地乔木数应当占该项目乔木数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行道树应当采用胸径不小于十厘米的树木,次干路、支路的行道树应当采用胸径不小于六厘米的树木。人行道、自行车道的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
本条第一款所称本地乔木的具体名录,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拟定、公布。
第十三条 从境外引进绿化种子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
第十四条 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和涵洞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等市政公用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线时,应当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生长需要。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对建设项目绿地率进行复核,未达到复核标准的,不得核发规划核实意见书。住建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绿地实施情况和绿化品质开展监管。
城市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和涵洞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立体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
第十七条 下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单位: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大型基础设施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四)依法应当实行招投标管理的其他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单位承建。
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施工规范,确保质量,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九条 本市建立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对在本市承接园林绿化工程的企业实施信用管理。
第二十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竣工后的园林绿化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将其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 城镇公共绿地的建设和管理养护费用,由同级城市维护费列支,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园林绿地由其所有权人负责管理养护。
城镇公共绿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养护,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确定专业养护企业,承担具体养护工作。
建筑区划内的园林绿地,属于专有部分的,由业主个人负责管理养护;属于共有部分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管理养护责任人:
(一)实行自主管理的建筑区划,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管理养护;
(二)实行委托管理的建筑区划,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维护责任。
第二十三条 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管理养护园林绿地。乔木、灌木、花、草等植物受损或者毁坏的,应当及时修复、补种或者更换。
实行委托管理的建筑区划,确需更换共有部分绿地上的植物品种的,应当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第二十四条 修剪公共绿地上乔灌木的,应当执行乔灌木修剪技术规范,不得过度、超强度修剪,不得毁坏树木。
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定期检查树木生长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兼顾公共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及时组织修剪:
(一)因树木生长严重影响他人采光、通风,且利害关系人提出修剪要求的;
(二)遮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或者监控设备的;
(三)影响架空线、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使用安全或者交通秩序管理的;
(四)树木自身养护需要。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公共安全的,管理养护责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因前款事由砍伐树木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禁止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禁止破坏园林绿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内,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在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应当按照批准占用的面积和期限归还,并恢复原貌。
临时占用园林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确需继续占用的,经批准最长可以延期一年。
因抢险救灾、交通管制、处理事故等紧急情况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利用园林绿地地下空间的,不得破坏原有地形地貌、水体等园林绿化景观,确保树木、植被正常生长需要。
严格控制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的商业性开发。
第二十七条 因建设需要或者影响公共安全确需移植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范围内移植胸径六厘米以上树木的,由所在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初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二)其他县(市)移植胸径二十五厘米以上、一处移植十株以上或者移植城市主街干道上树木的,由所在地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移植其他树木的,由所在地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移植前款规定树木的,同一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为一处,应当按照项目建设用地确定的范围一次性报批;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经批准移植的树木,申请人应当将树木移植于适宜树木生长的绿地内,并严格执行树木移植操作规范,确保成活。移植国有树木,养护期满后其管护权应当移交原权属单位或者属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称城市主街干道的具体目录,由所在地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拟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禁止擅自砍伐园林绿地上的树木。
下列树木,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报批后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存在危及公共安全隐患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第二十九条 移植、砍伐城镇公共绿地上树木的,应当将移植、砍伐原因、株数及行政许可在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园林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穿行绿篱、爬树、摇树、攀枝、采花、采果、剥皮、摘笋或者刻划树木;
(二) 采用钉钉子等损害树木的方式固定树木以及在树木上架电线、拴绳挂物或者拴系牲畜;
(三)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石、铲草、捕鸟、葬坟或者放牧;
(四)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倚树堆物搭棚或者圈围树木;
(五)其他损害树木、园林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盗窃、故意损毁树木或者毁坏园林绿地的,应当依法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园林绿地管理养护责任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树木损坏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损毁乔木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灌木面积每平方米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破坏园林绿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造成树木死亡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以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在公共绿地内从事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各项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有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二)有第二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三)有第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四)有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行为,造成树木损坏、绿地毁坏等严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园林绿地,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绿化用地。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5]
6. 成都园林常用植物名录
1.长清苗圃基地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唐宝路
2.成都七号苗圃(第一基地)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滨河路农毅村
3.成都旭锦园林有限公司(苗圃基地)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三堰村
4.高新区国有苗圃基地
成都市武侯区益新大道西50米
5.四川点和园林第一苗圃基地
成都市温江区共耕街与骑士大道交叉口北100米
6.西部花乡锦程苗圃一基地
成都市郫都区
7. 成都常用景观植物
成都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气候温和、四季分明、无霜期长、.盛夏:夏热多雨。大多数绿植都能养得很好,比如兰草类,石斛类,茉莉,豆瓣绿,幸福树,滴水观音,九里香,百里香,以及各种蕨类小植物哦。
8. 成都常见绿化植物
成都市的市树是银杏树,市花是芙蓉花。银杏树属于高大的落叶乔木,被广泛用来作道路绿化以及园林栽培。每年的四月前后开花,十月果实成熟。且叶片还会变为金黄色,观赏性高。
芙蓉初期开花时花色为白色或者淡红色,后期会变为深红色,花期集中在八月到十月份之间。
9. 成都花卉植物
成都万福花市地处锦江区三圣乡。
成都万福花卉市场由高店子花卉市场整体搬迁于此形成的市内最大的花卉批发零售市场。
里面有鲜花批发区、盆花区、植物区、水族区、根雕工艺品区、工程苗木批发区、休闲餐饮区。由于此处鲜花品种齐全,价格便宜,吸引了许多花商来购买,也有许多鲜花爱好者拍照欣赏。
10. 四川常见园林植物
四川的省花是兰花、木芙蓉。
兰花(学名:Cymbidium ssp.):是单子叶植物纲、兰科、兰属植物通称。附生或地生草本,叶数枚至多枚,通常生于假鳞茎基部或下部节上,二列,带状或罕有倒披针形至狭椭圆形,基部一般有宽阔的鞘并围抱假鳞茎,有关节。总状花序具数花或多花,颜色有白、纯白、白绿、黄绿、淡黄、淡黄褐、黄、红、青、紫。
木芙蓉(Hibiscus mutabilis Linn.)又名芙蓉花、拒霜花、木莲、地芙蓉、华木,原产中国。其喜温暖、湿润环境,不耐寒,忌干旱,耐水湿。对土壤要求不高,瘠薄土地亦可生长。为锦葵科、木槿属落叶灌木或小乔木。花于枝端叶腋间单生。花、叶均可入药,有清热解毒,消肿排脓,凉血止血之效。木芙蓉还是成都市市花,其花语为纤细之美,贞操,纯洁。
11. 成都绿化带常见植物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 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予以劝止、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