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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常用草种(水土保持种草包括了哪几个技术环节)

更新:2023-05-08 16:39归类:水生花卉人气:95

1. 水土保持种草包括了哪几个技术环节

生态治理法:水生态技术就是通过一系列措施,将已经退化或损坏的水体生态系统恢复、修复、并成百上千倍的强化其纳污能力,使水体保持长久清澈与稳定。水生态技术是以立足长远的循环经济,打造长治久安的生物食物链体系。目前真正行之有效的水体生态系统尚非常之少,均停留于概念阶段。

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的技术方法

(1) 退化坡面生态系统生态修复

退化耕地生态系统的生态修复:少施化肥,增施农家肥料;种植绿肥植物,增加固氮作物品种;轮作、套作,间种、混种;减少化学防治,增加生物防治;植等高植物篱等。退化林地、草地、荒地生态系统的生态修复: 在封禁的基础上,补种乡土树种、草种。封禁时间的长短因生态系统类型、受损程度、气候等因素的不同而不同,一般来说,乔木林、灌木林、草地生态系统可分别为8年以上、5~8年、3~5年。 (2) 退化河流生态系统生态修复

在土壤侵蚀地区,导致河流退化的驱动力主要有修路、开矿、樵采、河岸放牧、化肥与农药的面源污染、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的点源污染、过度捕鱼等,对由于这些驱动力所导致的退化河流生态系统进行生态修复,最重要的是要减轻或解除导致河流生态系统退化的驱动力,让河流休养生息。

(3) 内陆河流域退化绿洲生态系统生态修复

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实施生态应急补水工程,至少要满足天然绿洲生态系统最小生态需水量;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适当减少人工绿洲面积,使人工绿洲和天然绿洲面积比例调整到1:1左右。

(4) 退化水库生态系统生态修复

对退化水库生态系统的生态修复可采取与退化河流生态系统相同的方法。

(5) 退化矿山生态系统生态修复

该生态系统的土壤、植物等组分完全受损,缺乏植物生长所需要的营养元素,对这种严重退化的生态进行生态修复,可采取的方法有:覆盖土壤,对土壤进行物理处理,添加营养物质,去除有害物质,种植适应性强的先锋树种或草种、间种乡土树种或草种。移动图册狭义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的技术方法

(1)生态自然修复的基本技术方法是封禁法。该方法适用于受损程度较轻的生态系统。

(2)自然和人工共同修复生态的基本技术方法是“封禁+补种”法。该方法适用于受损程度较重的生态系统。

水土保持是土壤侵蚀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的提出与实施是水土保持工作理念的重大创新,但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不应局限于当前的狭义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应从狭义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向广义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转变。即使实现了这样的转变,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也只是水土保持流域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不能完全替代人工造林种草等水土保持生物措施,更不能替代坡改梯、淤地坝、谷坊、小型水库、蓄水池等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2. 水土保持种草选择的基本条件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公布,2010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199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2010 年 12 月 29 日国务院第 138 次常务会议修改,2011 年 1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8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

  (一)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

  (二)违法开垦荒坡地的;

  (三)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砂、石、土或者尾矿废渣的;

  (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

  (五)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条 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水土流失地区的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

  第六条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按国家、省、县三级划分,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

  第七条 水土流失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水土保持中等专业学校或者在有关院校开设水土保持专业。中小学的有关课程,应当包含水土保持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 预防

  第八条 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对从事挖药材、养柞蚕、烧木炭、烧砖瓦等副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水土保持的要求,加强管理,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恶化。

  第九条 在水土流失严重、草场少的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行舍饲,改变野外放牧习惯。

  第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组织营造薪炭林,发展小水电、风力发电,发展沼气,利用太阳能,推广节能灶。

  第十一条 《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在平地或者缓坡地建设基本农田,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将已开垦的陡坡耕地逐步退耕,植树种草;退耕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限期修成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二条 依法申请开垦荒坡地的,必须同时提出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当将采伐方案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四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建或者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第三章 治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有农场、林场、牧场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按照水土保持规划,修筑水平梯田和蓄水保土工程,整治排水系统,治理水土流失。

  第十七条 水土流失地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个人使用的,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当地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水土流失,可以由农民个人、联户或者专业队承包治理,也可以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投资投劳入股治理。

  实行承包治理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承包治理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承包治理合同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可以交纳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防治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物价的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资营造的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防风固沙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时,所提取的育林基金应当用于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防风固沙林。

  第二十一条 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和种植的林草,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设施。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水土保持监测网络,是指全国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大江大河流域水土保持中心站,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土保持监测站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防治区水土保持监测分站。

  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别公告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水土流失的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发展趋势;

  (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

  第二十四条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本单位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非法开垦的陡坡地每平方米1元至2元。

  第二十七条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擅自开垦的荒坡地每平方米0.5元至1元。

  第二十八条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二十九条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2元至5元。

  第三十条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第三十一条 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应当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受到水土流失危害的时间、地点、范围;

  (三)损失清单;

  (四)证据。

  第三十三条 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水土保持种草包括了哪几个技术环节呢

上、中游环境被破坏、生态脆弱的现状,应注重保护生态环境,比如在上游设立自然保护区,加强生态建设;中游地区应大力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大力植树种草,如打坝淤地,修筑梯田,使土不下坡、清水长流;下游地区除了加固大堤,还应注重清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淤、减淤作用。

4. 水土保植

水土保持的方法很多,但相对重要的对策就是,立即停止或减少对水土流失脆弱地区、敏感地区,(如河流上游山区、高山林区或植被稀疏的干旱区等)的过度开发和过度索取,给大自然一个休养生息的机会和自我恢复的足够时间、空间。

5. 水土保持草种选择

固水土牧草有哪些?

百喜草、杂交狼尾草、香根草等牧草鲜草量产量高,营养丰富,适口性好,可种草养畜。且生长迅速,抗性强,同样也适合水土保持,是生态建设和退耕还林的首选。

在选择水土保持型牧草的时候,首先要选择,抗病虫害、抗旱、抗寒、抗热能力比较强的牧草品种。

其次,具有发达、密生的地下根系,适合土壤贫瘠的地方种植,以及管理要求不高的牧草,这类牧草一般自我繁衍能力很强,多年草生。

根据本地区选择合适的牧草品种,每个地方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以及气候条件各不相同,要根据这些选择生育能力强的。

土壤沙化,容易造成水土流失,有关研究表明,植被覆盖杂交狼尾草和百喜草都有很好的成绩。可有效覆盖地表,减轻雨水对地表的腐蚀,提高土壤的蓄水保水能力,从而保持水土。

6. 水土保持种什么草

因为乔木,灌木和草都是根系比较发达的植物,它们结合的种植对于水土保持是十分有利的。

7. 水土保持种草技术田间管理关键技术环节包括

如题,森林之前所起的作用为涵养水源!因为涵养水源的侧重点是在水,是让淡水保持住,避免白白的流失,通过培植植被固定水分,让水分留存在土壤中,减少地表径流造成的淡水浪费,也起到了防止荒漠化的作用。 而保持水土更多是为了防止水土流失,目的是为了固定土壤,尤其是在裸露岩层的地方或者是黄土高原这样的地方,保持水土能显现减少河流中的泥沙,同时也减少了因为水土流失而造成的土壤中营养物质的流失。 植树造林,植树种草,都能够同时达到这两个目的。

8. 水土保持草的作用

有草主要是护坡,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堤坝。因为水库四周一般都是用泥土垒成的大坝,坝内长期蓄水,以供附近农户,城市的工农业生产需要。

由于长期蓄水容易使内外堤坝的泥土疏松,造成塌方,甚至溃坝。因此在水库的内外堤坝上,都植树,种草,对大坝进行保护。

9. 简述水土保持种草的技术要点

水土保持:一种采用增加土地吸水能力、防止土壤被自然力量侵蚀冲刷的方法以克服水旱等自然灾害的措施,如人工造林,种草以增加地面植被,修梯田、水库、沟渠等增加蓄水能力等,目前水土保持由三大类措施组成:水土保持农业技术措施、水土保持林草措施和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水土保持农业技术措施,主要是水土保持耕作法,结合耕作,在坡耕地上修成有一定蓄水能力的临时性小地形,如区田、畦田、沟垄种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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