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种植花卉(管道植物种植)
1. 管道植物种植
导管是木质部中输导水分和无机盐的管状结构。由许多筒状的、端壁有穿孔的称为导管分子的细胞上下衔接而成。具有穿孔的这部分细胞壁称为穿孔板,含一个大的穿孔或许多较小的穿孔。导管发育初期,每个导管分子都是生活的薄壁细胞。随着细胞的成熟和特化,原生质体逐渐解体、其端壁部分或几乎全部消失,形成穿孔,故成熟的导管分子是已无原生质体存在的死细胞,彼此通过穿孔沟通,成为中空的管道,以利水和无机盐的输导。另外,在导管分子成熟过程中,细胞的侧壁逐渐木质化,并有程度不同的次生增厚。故导管也有一定的机械支持作用。依其管壁增厚所呈现出的花纹式样,可分为环纹导管、螺纹导管、梯纹导管、网纹导管和孔纹导管等几种类型。导管的长度因植物种类而异,有些藤本植物的导管可长达数米。除少数原始类型(如昆栏树属、水青树属)外,所有被子植物都有导管存在。另外,某些蕨类植物(如卷柏、蕨)和裸子植物(如麻黄)也具有导管。
管胞 木质部输导结构之一。为末端尖锐的管状细胞,壁上有较多的纹孔。跟导管分子一样,成熟的管胞也为无原生质体存在的死细胞。壁上具不同程度的次生加厚,且重叠排列,故兼有支持的功能。依其木质化加厚所形成的花纹式样,可分为环纹管胞、螺纹管胞、梯纹管胞、孔纹管胞及网纹管胞等类型。跟导管不同之处在于管胞为单个细胞,其端壁不具穿孔。故在器官中纵向连接时,彼此不能贯通,水分和溶解于其中的无机盐只能通过壁上的纹孔从一个管胞流向另一个管胞,其输导效率远不如导管。管胞存在于所有维管植物(蕨类植物,裸子植物和被子植物)中,但在被子植物中不起主要作用,在大多数蕨类植物和裸子植物中,是唯一的输导水分和无机盐的结构。
2. 植物导管特点
导管(vessel)植物体内木质部中主要输导水分和无机盐的管状结构。为一串高度特化的管状死细胞所组成,其细胞端壁由穿孔相互衔接,其中每一细胞称为一个导管分子或导管节。导管分子在发育初期是生活的细胞,成熟后,原生质体解体,细胞死亡。在成熟过程中,细胞壁木质化并具有环纹、螺纹、梯纹、网纹和孔纹等不同形式的次生加厚。在两个相邻导管分子之间的端壁,溶解后形成穿孔板。在被
植物导管
子植物中,除少数科属(如昆兰属、水青树属)外,均有导管;导管也存在于某些蕨类(如卷柏、欧洲蕨)和裸子植物的买麻藤目中。 导管是由一种死亡了的,只有细胞壁的细胞构成的,而且上下两个细胞是贯通的。它位于维管束的木质部内,它的功能很简单,就是把从根部吸收的水和无机盐输送到植株身体各处 ,不需要能量。
导管和筛管都属于植物的输导组织。
较进化的树种,一般都是孔纹导管和网纹导管;较原始的树种一般都是环纹和螺纹导管;导管分子长度长的则导管口径小,导管分子长度短的则口径大;纤维分子长度普遍大于导管分子长度,而纤维分子的口径也普遍小于导管分子的口径
3. 管道植物种植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很清楚地
第三十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4. 植物导管运输什么
如果是指有机物,一般是通过筛管运输的,如果是水分和无机盐,一般是通过导管运输的。
树木的茎从外向内可分为三个部分:韧皮部、形成层和木质部。韧皮部的主要作用是运输有机养料。这一功能主要由韧皮部中的筛管来承担。筛管由筛管细胞上下连接而成,筛管细胞无细胞核,在细胞之间的连接处有许多小孔相通,小孔的存在有利于养料的运输。筛管起作用时间较短,一般一、二年,以后随着茎的长粗,木栓的形成,韧皮部就破坏死亡,转变为硬树皮。同时,由形成层细胞向外分裂形成新的韧皮部担负着有机养料的运输功能。
木质部担负着运输水分和无机盐的功能。在木质部中排列着由许多长方形细胞首尾相接而成的管道,这些细胞上下贯通,细胞壁加厚,细胞内容物消失,成为只有管腔的死细胞,称为导管细胞,它们连接而成的管子就称为导管。导管就是运输水分和矿物质的通道。
茎内物质的横向运输,主要靠维管射线来完成。维管射线是茎内的辐射线,由射线细胞组成,在射线细胞的壁上有壁孔,水分和营养物质经壁孔传递。导管中的水分可以经维管射线横向运输到形成层和韧皮部,筛管中的有机养料也可借维管射线横向运输到形成层和木质部。
经过茎内各种管道的运输,植物的各个器官,包括根、茎、叶、花、果实就有了充足的水分、无机盐和有机养料。
5. 植物输管导管
导管在植物体的六大器官不都是有的,在绿色开花植物中才具备
6. 哪些植物有导管
不是。在解剖构造上,被子植物的次生木质部有导管,韧皮部有伴胞;而裸子植物中一般均为管胞(只有麻黄和买麻藤类例外),韧皮部无伴胞
7. 管道植物种植标准
聚乙烯(PE)燃气管道施工严格按《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范》(CJJ63-2008)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规定执行。
根据管道沿线的地形、地貌、工程地质以及气候条件等情况,一般地段管道采取直埋敷设。管顶埋设深度,考虑管线所处地区的最大冻土深度、地面负荷等对管道的影响以及管道稳定要求,为防止管道失稳以及低温脆性断裂等不利情况发生,一般管顶埋设在最大冻土深度以下,且管线埋设在土壤稳定层内。根据广宁县的气候条件,考虑到管线的防冻及稳定性,避开植物根系对管道防腐层的侵蚀,本管顶覆土深度为1.0m。8. 植物体内运输管道
筛管是植物韧皮部(树皮内侧)内输导有机养料的管道.由许多管状活细胞上下连接而成.相邻两细胞的横壁上有许多小孔,称为“筛孔”.两细胞的原生质体通过筛孔彼此相通.筛管没有细胞核,但筛管是活细胞.叶片进行光合作用制造的有机物通过筛管自上而下运输到其它器官如根.导管是由一种死亡了的,只有细胞壁的细胞构成的,而且上下两个细胞是贯通的.它位于维管束的木质部内,它的功能是把从根部吸收的水和无机盐输送到全身各器官,运输方向自下而上.故答案为:导管;木质部;筛管;韧皮部
9. 植物的导管是什么
由外往内可分为表皮(Epidermis),内面的一层皮质的结构因植物而异,可以是厚壁组织,厚角组织和薄壁组织。
双子叶木本茎的剖析构造中,由外而内为周皮(木栓层、木栓形成层、绿皮层)、韧皮部、维管束形成层、木质部、木髓。其中周皮、韧皮部合称树皮。
茎的横切面也是双子叶、单子叶的分辨指标。双子叶横切面中维管束排列为环形;单子叶则为散生,排列不一。
扩展资料:
植物茎的作用:
茎是植物的营养器官之一。是大多数植物可见的主干。当然,例如仙人掌的变态茎。茎下接根,通过木质部将根部吸收到的水分和矿物质往上运输到各营养器官。
通过韧皮部将光合作用的产物往下运输。茎来源于植物胚胎的胚芽。胚轴组成部分的茎,准确地说是子叶下的部分。
最早拥有茎的植物为现已绝种的库氏裸蕨,现存则是松叶蕨,他们没有真正的根、叶。因此维管束植物(导管植物)中,最早出现的器官是茎,根叶则是由茎演化而成。
10. 管道植物种植方法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下同)、天然气(含煤层气,下同)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的保护。
输送石油、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管道设施,包括:
(一)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
(三)管道水工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
(四)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气)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站)、清管站、各类阀室(井)及放空设施、油库、装卸栈桥及装卸场;
(五)管道标志、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
第四条 管道设施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盗窃、哄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的义务。对于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 国务院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管道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并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管道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等事项。
第七条 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管道设施安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制止、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包庇、纵容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不得阻挠、干预对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 管道设施沿线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案件。
第九条 国家有关部门以及管道企业对维护管道设施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道设施的保护
第十条 管道企业负责其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并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按照国家管道设施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设计、施工和验收;(二)对管道外敷防腐绝缘层,并加设阴极保护装置;(三)管道建成后,设置永久性标志,并对易遭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局部管道采取防护措施,设置标志;(四)严格执行管道运输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五)对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及时维修保养;(六)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向管道设施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七)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管道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 管道设施发生事故时,管道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妨碍抢修工作。
第十二条 管道泄漏和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业负责回收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三条 管道企业对其使用的经依法征用的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当地农民在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后,可以在征地范围内种植浅根农作物,但管道企业对在管道巡查、维护、事故抢修过程中造成农作物的损失,不予赔偿。
第十四条 管道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配置专职护线员或者聘任兼职护线员。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一)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以及为保护管道设施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二)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四)在埋地管道设施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设施、架空管道设施上行走;(五)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至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的,应当事先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穿越河流的管道设施,由管道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
在依照前款确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除在保障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航而采取的疏浚作业外,不得修建码头,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炸鱼、进行水下爆破或者可能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其他水下作业。
第三章 管道设施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十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将已建管道设施的有关资料和新建、改(扩)建管道设施规划或者计划报送当地规划主管部门;当地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管道设施的新建、改(扩)建计划纳入当地的总体规划。
前款规定的有关资料、规划或者计划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报送当地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报送。
第十九条 管道企业进行管道设施维修作业和建设保护工程时,管道穿越区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上述作业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后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与已有的管道设施相遇而产生的管道设施保护问题,由后建、改(扩)
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解决。后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需要管道设施改线、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所需费用由后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水利部门在制定防洪措施、修筑堤坝时,应当注意保护管道设施的安全;需要在管道设施通过的区域泄洪时,应当及时将泄洪量和泄洪时间通知管道企业。
第二十二条 建设跨(穿)越河道、河堤、航道的管道设施以及在河道中砌筑管道防护设施工程,必须符合国家防洪标准、通航标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施工时,应当事先通知管道企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一)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二)埋设地下电(光)缆;(三)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破坏管道设施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光)缆,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事先未通知管道企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挠、妨碍管道企业正常巡查、维护、抢修管道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管道设施破坏、损坏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管道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履行管道设施安全运行义务,致使管道设施遭受损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管道企业职工与他人相互勾结,破坏、盗窃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不履行管道设施保护职责,致使本地区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长期得不到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一)包庇、纵容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的;(二)向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三)阻挠、干预有关部门依法对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11. 植物的五种导管
根、茎、叶都有导管和筛管。根、茎、叶中的导管和筛管在植物体内形成了两个相对独立的管道系统.其中导管负责运输(水)和(无机盐),筛管负责运输(有机物).在树干近地面处环割树皮一圈,在环割的上侧会慢慢长出树瘤,树会逐渐死亡.这是(破坏了筛管的结构,植物无法向下运输有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