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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苗圃(林业局苗圃回改成企业吗)

更新:2022-12-17 12:52归类:鲜花分类人气:77

1. 林业局苗圃

出县以外就要办苗木检疫证,一般按车(也有按数量算的,每个地方不一样)算,一车苗几十元钱吧,一般都是苗木销售商会给你办的。以上说的是到苗圃里买的苗,如果山上挖的野生的,大规格的,那就还要到林业局办别的证了。

2. 林业局苗圃回改成企业吗

产业划分为三大类,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

提供生产资料这一类,比如渔业、林业、畜牧业、种植业都划分在第一产业,因为它是第二和第三产业的基础。

3. 林业局苗圃怎么改革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

森林是指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是指树木和竹子。

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流转,是指不改变林地用途,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森林资源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

(二)有利于提高林业经营效益;

(三)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四)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鼓励各种社会主体参与森林资源流转,依法取得的森林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森林资源流转收益归权益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和平调。

森林资源流转,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相关协调、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下列森林资源可以依法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

(一)未取得林权证书的;

(二)权属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

第十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助金的生态公益林流转,应当经批准公布的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不得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

第十一条 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

(一)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70年;

(二)家庭承包的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森林资源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

(四)同一森林资源两次流转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经本经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有森林资源因经营单位改制、破产需要整体流转的,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收益,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其中,国有森林资源经营单位经营的森林资源整体流转的收益,应当专户储存,主要用于本单位职工安置、偿还债务和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

第十三条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由林权权利人委托取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其评估结果作为流转交易价格的参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1年。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交易制度,并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及收益分配,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

第十六条 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交易场所采取公开拍卖、招标的方式进行;不具备公开拍卖、招标条件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协商等方式进行。

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再次流转的,应当向林地所有者备案。

第十七条 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林权权利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森林资源流转申请书和流转方案;

(二)森林资源权属凭证;

(三)村民会议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记录;

(四)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面积30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面积300公顷以上、50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面积50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森林资源流转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条 下列森林资源流转,由林权权利人自主决定:

(一)家庭承包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二)自留山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三)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自主流转的其他树木。

家庭承包的林地使用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应当将流转合同及相关资料送发包方备案。

第二十一条 森林资源流转,由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其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森林资源的座落、四至、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

(二)流转的期限、起止日期;

(三)流转的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四)林木采伐、更新造林和森林保护;

(五)对合同期满时森林资源的存量要求及处置办法。

森林资源流转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森林资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森林资源流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将不得流转的森林资源实施流转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流转生态公益林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流转期限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流转森林资源的。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流转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恶意串标、强买强卖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查处,维护森林资源流转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流转森林资源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结果无效;造成流转当事人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取消其评估资质、资格并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流转审核审批工作中,越权审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林业局苗圃是什么单位

林业用地包括林业其它用地,在林业其它用地中,包括苗圃用地。也就是你说的“育苗基地”。但这么说不等于凡是种植林业苗木的土地就是林业用地。这是因为种植林业苗木的用地来源多种,不能一概而论。比如集体的其它用地等,就不属于林业用地范围之内。要真正的想知道育苗的这块地是不是林业用地,需要对地块进行仔细定位,并到相关的管理单位去进行核实,才能最终确定此地块是否是林业用地。希望对你有帮助

5. 林业局苗圃工作人员年度工作总结

答:苗木产量及质量精度计算公式:

针叶树:根茎大于0.35厘米。苗高大于25厘米。木质化好

通过正确的调查方法,可以全面了解苗木产量与质量水平。为制定苗木分配计划、出圃计划和安排生产计划提供可靠依据,为总结育苗经验提供科学数据。

6. 林业局苗圃是事业单位

苗圃就是种植售卖花卉属于林业产业批发行业。

7. 林业局苗圃是干什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按照上述规定,种植花木、果树苗如果用于经营,应当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具体所需手续,视当地情况而定,建议先咨询当地县级林业部门,相关所需手续参考如下:

具体条件如下:

一、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及所需资料

申请条件:

1、生产用地证明和资金证明:10亩以上的种苗生产基地用地证明,10万元以上资金证明。

2、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苗圃面积300亩以下,应具有经市林业局培训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1名,林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经市林业局培训合格的技术员1-2名;苗圃面积300亩以上,应具有经市林业局培训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林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经市林业局培训合格的技术员3名以上。

申请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生产用地证明和资金证明。

4、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二、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及所需材料

申请条件: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生产经营场所和资金证明。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的种子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公司的,由市林业局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经营主要林木良种、采种基地,经济林、珍贵树种的种子或经营一般林木种子且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区县林业局审核,市林业局核发;其他种子的经营,由生产所在地区县林业局核发,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

4、林木种子检验员资格证明。办理市级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具有2名以上经市林业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员;办理区县级经营许可证的应具有1名以上经市林业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员。

三、申请材料: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生产经营场所和资金证明。

4、林木种子检验资格证明。

8. 林业局苗圃项目规划建设

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复垦废弃的砖瓦窑厂,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林业部门规划审核通过后,自己按规划要求组识人力,物力具体实施,完成造林计划。

9. 林业局苗圃书记

林业局是国家和省、市、县等各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担负着各自所辖区域内的林业生态规划建设、林业产业指导与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资源保护等重任。

职责

一、负责全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制定部门规章、参与拟订有关国家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国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国家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全国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国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国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拟订湿地保护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国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参与拟订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及调整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国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批工作。 七、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七、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林业产业国家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八、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国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九、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中央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中央级林业资金,管理中央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国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10. 林业局苗圃企业可以收购吗

私下买卖林地是不合法的。

林地,是指成片的天然林、次生林和人工林覆盖的土地;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防护林等各种林木的成林、幼林和苗圃等所占用的土地。

在我国林权权利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林地可以依法进行流转,按照林地的剩余年限进行,林地承包后,林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归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林地所有权依法不得买卖,林地承包人更不得私自出卖。但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或者流转。

简单的说就是在我国农村的土地是不可以进行买卖的,只可以进行流转,林地也不例外,林地流转获得的是林地的使用权,你可以依法使用林地进行经营活动,林地承包期到期后如果想继续承包的可以继续交土地转让费并且确定林地转让期限,不继续承包的林地会被收回。

总之私下买卖林地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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