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圃的经营(苗圃的经营条件和自然条件)
1. 苗圃的经营条件和自然条件
林业部门办理《苗木生产许可证》、《苗木经营许可证》,再到工商局办理相关营业执照,记得带上身份证复印件。 按栽培方式分类 可将花卉分为露地栽培花卉和温室栽培花卉。
露地栽培花卉: 此类花卉在自然条件下全为露地栽培,多半是一些气候适应范围较广的花卉,如金盏菊、一串红、蜀葵、芍药等。
温室栽培花卉: 均为不耐寒的喜温花卉植物,原产于热带、亚热带及暖温带南部地区,因而在温带寒冷地区不能露地越冬,必须有温室设备才能栽培。
2. 苗圃的经营效益怎么计算
苗圃种植前景非常广阔,树杆笔直,树形优美的大型乔木行道树,培养大规格苗木的周期长,投资大,见效慢,效益高,市场广阔,抗风险能力强悍。
大规格苗木能让设计效果好化,苗圃深受广大消费者们的喜欢市场前景非常好,年赚50万元以上不是问题。
3. 苗圃的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包括: 养殖、种植;农副产品收购、销售;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家禽、牲畜、水产、特种养殖及销售;油茶、果树、毛竹、绿化苗木、蔬菜、花卉、中药材的种植;生产销售有机肥、畜禽养殖以及产品销售和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经营批发;农业科技、林业科技的研究开发;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农业综合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运用。
生产销售有机肥、畜禽养殖以及产品销售和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经营批发。
4. 苗圃的经营条件和自然条件应该具备哪些
交通条件:园林苗圃应尽量设置在交通方便的地方,尤其是较为固定的大中型苗圃,育苗物资及大量苗木需要运输,交通条件很重要。必须保证起重机械和大型运输车辆的通畅出入。
水源条件:育苗必须有良好的灌溉条件,才能保证育苗生产的正常进行。首先是水源问题,应尽量应用河湖等地上水。地下水源应考虑地下水深度、出水量、水质、水污染等条件。其含盐量不超过0.1%,在盐碱地经营苗圃,应考虑打深水井。
地形条件:苗圃用地,地形应平整或略有缓坡。绝对避免没有任何排水条件的涝洼地。如在山区则应考虑向阳背风位置。应尽量避开风口。
土壤条件:土壤一般应选择砂质土壤、轻壤土为宜。透水通气性能好、保水保肥能力强,有利于耕作。粘重土壤改造后也可以应用。砂性土壤虽然也可以改良,但经营生产常绿树,很难掘带土坨,应慎重考虑。盐碱涝洼地虽有排水设施,但很容易对多种园林苗木造成伤害,应尽量避免。一般讲重盐碱地及过分酸性土壤不宜选作苗圃。
5. 苗圃的经营条件包括哪几部分
注册绿化苗木公司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工商税务证件,另一个是园林绿化资质。 一、工商、税务证件 1、企业核准名称 2、工商局受理材料、发照 3、刻制公章、办理代码、税务、银行 二、申请园林绿化资质。 在建设部网站上有,你可以查一下,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二级以下的资质申请,一级由建设部审核许可;出借资质的事情原则上是不允许的违规行为,但目前的市场实际却大行其道,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资金,市场规范性,建设方的基本情况,公司实力等多方面影响,越是大企业在这方面越慎重,小企业就比较放松了 (一)、审核、审批依据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要积极实行绿化企业资质审验、绿化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1995]383号) 《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政府17号令)第九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陕政发[2002]8号)“要确保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加强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和施工管理,凡从事城市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和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未取得资质的,不准承担园林绿化设计及施工任务”。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行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陕建城发[1997]128号) (二)、企业申报程序 1.申请园林绿化一级资质,由建设厅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
2.申请二级、三级及四级资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杨凌示范区)申报,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杨凌示范区)初审后报建设厅审批。
3.省直属企业申请资质,直接向建设厅申报。省直属企业是指企业的资产、行政、人事任免等事项均由省级主管部门直接进行管理的企业。
(三)、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级资质 1、具有8年以上城市园林绿化经营经历。 近五年承担过面积为60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并完成栽植、铺植、整地、建筑及小品、花坛、园路、水体、水景、喷泉、驳岸、码头、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等工程,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 具有大规模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和经营能力。 具有高水平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能力。
在省内或周边地区内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影响力和辐射力。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计算机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不少于20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园林工程师不少于7名,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及水、电工程师都不少于1名。
企业主要技术工种骨干全部持有中级以上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专业技术工种除包括绿化工、花卉工、草坪工、苗圃工、养护工以外,还应包括瓦工、木工、假山工、石雕工、花街工、电工、焊工、钳工等,三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25%以上。
5、企业技术设备拥有高空修剪车、喷药车、撒水车、起重车、挖掘机、打坑机、各种工程模具、模板、绘图仪和信息处理系统等。
6、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和流动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年总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良好,利润率20%以上。
7、企业所承担的工程,培育的植物品种,或技术开发项目获得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际性奖励。 二级资质 1、具有6年以上园林绿化经营经历。 近4年承担过面积为3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工程施工,或具有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和经营能力。 具有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能力。在本市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影响力。 2、企业经理具有6年以上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企业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不少于15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园林工程师不少于5名,建筑师及水、电工程师各1名。企业主要技术工种全部持有中级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专业技术工种应包括绿化工、花卉工、草坪工、养护工、瓦工、木工、假山工、石雕工、水景工、电工、焊工、钳工等,三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占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5%以上。 5、企业技术设备拥有高空修剪车、喷药车、挖掘机、打坑机、各种工程模具、摸板、绘图仪、微机等。 6、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和流动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年总产值在500万以上。利润率20%以上。 7、企业所承担的工程,培育的品种,或技术开发项目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三级资质 1、具有4年以上园林绿化经营经历。 近3年承担过面积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工程施工,或具有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培育、生产、养护和经营能力。 2、企业经理具有4年以上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不少于12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园林工程师不少于3名,建筑师1名,企业主要技术工种全部持有中级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专业技术工种主要包括绿化工、花卉工、草坪工、养护工、瓦工、木工、假山工、水景工、电工等,三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 5、企业技术设备拥有修剪车、挖掘机、打坑机、各种模具、模板、绘图仪、微机等。 6、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年总产值在100万元以上。 四级资质 1、企业具有2年以上园林绿化经营经历。近1年承担过面积为2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或具有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培育、生产、养护和经营能力。 2、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园林绿化经营工作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园林绿化专业初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师不少于2名,企业主要技术工种持有初级以上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专业技术工种应包括绿化工、花卉工、草坪工、养护工、瓦工、木工、假山工、水景工、电工等,三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占企业年平均人数的5%。 5、企业技术设备拥有修剪车、抽水机、植保、园林工具、工程模具、绘图仪等。 6、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在30万元以上。年总产值在20万元以上。 (四)、受理时间及审批时限 1.省建设厅每双月前5个工作日受理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杨凌示范区)和企业申报材料。 省建设厅随时受理一级资质申报材料,受理后2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7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按建设部规定的时间报建设部审批。 2.企业报送申请资料时,应提供所有证明文件的原件,以便受理部门与附件材料复印件进行核对。 3.企业申请二级、三级及四级资质,自建设厅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五)、企业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表》 3、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公司章程 4、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验资报告 5、有职称工程技术经济人员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三级以上技工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7、租地合同、房产证明、购置的大型机械设备发票 8、业绩证明(承建的大型绿化工程合同) 说明:以上材料内容用A4纸复印并装订成册,企业向资质受理部门报送申请资料时,应提供所有证明文件的原件,以便受理部门与附件材料进行核对。附件材料封面应注明企业名称和日期。 (六)、资质证书变更 企业名称、详细地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在资质证书上变更的,按以下规定随时办理: 1.一级企业变更由省建设厅签署意见后报建设部; 2.二级、三级及四级企业变更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杨凌示范区)签署意见报建设厅; 3.企业办理变更手续时,应持原资质证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局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批准文件(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或任命文件、有关职称证书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杨凌示范区)同意变更的申请报告等证明材料,在发生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建设厅办理。 (七)、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正、副本)申请补办,应持在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声明中应注明企业名称、遗失资质证书编号)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杨凌示范区)同意补办的申请报告,到建设厅随时办理。 (八)、注意事项 1.根据建设部规定,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不授予非主营城市园林绿化业务或非独立的专业的园林绿化公司。 2.企业取得资质后,连续两年年检合格,同时其他条件满足上一个级别标准的要求时,方可申请资质升级。 3.每年6月1日至8月30日进行二、三、四级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一级企业资质年检按照建设部规定进行。
6. 苗圃的经营理念
苗木销售经营主要是出售和租赁两大块,出售变现快但受市场影响大,租赁则和服务挂钩,人工成本较高,好在收益比较稳定。
7. 苗圃的经营模式有哪些
1、注重培育知名品牌
培育品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快名牌战略的实施。
第一,加强政府引导下的宣传。名牌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广泛的知晓性,通过政府引导下的宣传能起到种植户自身宣传所不及的效果。借鉴其他地区的政府宣传行为,应该在该方面多下些功夫。第二,注重注册品牌商标的工作。商标是品牌的直接表现。对优势苗木的商标保护,是实施品牌化战略的保障,对促进苗木业的发展和种植户收入的提高都有重要作用。更深远的讲,对提高苗木的质量安全和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具有现实意义。
第三,注重苗木的国际认证和产地地理标志认证等。通过国内外公认的,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各类认证体系的认证,能有效的提升品牌建设的步伐。第四,提高品牌观念,创造品牌发展环境。种植户的思想观念提高了,才能激发更多的人关注品牌建设,通过政府宣传、典型带动等方式来达到品牌观念的深入发展。同时在政府环境、市场环境等方面加以引导。2、加快推进科技进步苗木业的发展离不开与苗木相关的技术研究。纵观国外苗木发达国家的做法,苗木技术研究及应用为苗木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支撑,技术的优势为苗木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提供了动力。苗木种植还是以传统的老方式为主,已经延续了几十年,种植户的更新慢,与之相配套的种植技术更新也慢,这些制约了苗木业的跨越式发展。
在技术应用方面,应该广泛开展品种选择、种植指导、果园管理及后期管理方面的研究,为实践提供理论依据。特别是后期方面的研究,例如包装、储存和加工等方面的研究还是较为薄弱,比如储存方式还是老式的气调库、冷库等方式,国外在相关领域开展的镀膜冷藏等方式在当地根本没有,在调查中也没有发现有人知道更多的相关技术。因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变。第一,政府其主导作用,加强果树种植及相关应用的研发,这是推动技术进步的主要力量。第二,引导有实力的种植户从事相关的技术研究。第三,积极了解国内外的苗木知识前沿,不断借鉴引导,在当地适时开展应用。苗木业技术体系建设即需要科研力量的投入也需要科研体系的建设,特别是服务体系的建设,将科技及时转化为生产力,提高应用能力水平。
首先,继续加强科技服务能力。应该继续扩大果树专业技术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工作,做好各类水苗木种的引进。对测土施肥、果园生草和病虫害生态化控制等新技术等要加强推广力度。其次,苗木业技术推广体系要进一步完善。在全县范围内建立既有国营又有民营相结合的服务体系,各乡镇都要设立专门的苗木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有条件的村可以设立服务点,将服务延伸到千家万户。第三,农业信息服务体系要逐步建立。应该在开发运营了农业信息网等网络平台的基础上,定期对苗木业动态、苗木价格和苗木供求信息等方面指导全县的苗木业生产,乡镇和村一级也应当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信息报道员。在近几年从政策到实践中都开展了信息技术在苗木业中的运用,但效果还有待进一步的提升。
搞好苗木的信息技术的现代化建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增强种植户的信息化意识。通过宣传和带动让广大种植户认识到网络等现代信息化技术与苗木业发展息息相关,引导种植户由被动接收到主动收集信息的转变,让种植户多了解,多观看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图片、书籍和视频资料。第二,发挥好政府在种植户信息化中的主导作用。可以指定区域内的信息化发展战略,提供强有力的财政支撑,多方式多渠道的加大投入,让重视现代化的信息意识浓厚。第三,进一步加强种植户信息化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农村网络建设。种植户信息资源数据库建设等方面不断完善提升,让及时的苗木业网络信息传递到种植户手里。第四,推进苗木业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让政府与种植户之间,种植户与种植户之间的信息更加顺畅,资源共享力度更大。第五,建立培养种植户信息化人才的机制,加大乡、村的信息服务站。
3、实施苗木标准化战略在标准国际化对接、苗木业标准的实施力度和苗木业标准组织体系建设三个方面推进发展。具体的苗木业标准涉及的方面包括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多个环节,例如苗木的培育、苗木的质量、苗木的储藏和包装等。潍坊市应该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出苗木系列标准,并指导种植户严格按照县里制定的标准化进行生产销售。近些年来,苗木审查体系、各类组织形式和技术推广等方面全面实施了苗木标准化生产,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在标准化的路上仍然有很多工作要做。苗木业发展的好坏根本上还是靠人的技术水平来实现。知识化的种植户是推动苗木业更新换代的主要动力,种植户的技术水平既包括对新型技术的接受也包括对新型技术的实践。目前科技型种植户数量并不是很多,更多的种植户靠的都是自己的经验和与周边种植户的交流获得,技术含量较低,对国内外的新技术了解较少,这些都阻碍了苗木业的创新型发展。应该建立由政府引导下的多种提升技术水平的平台,尽快改善种植户的技术水平,让种植户开阔眼界,学习和掌握更多先进的种养技术,不断提高潍坊市的整体苗木发展水平。
4、推进苗木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加强苗木综合生产能力建设中,也应该加强农业产业一体化建设,当然也包括苗木一体化建设,特别是发函一些苗木业的龙头企业,因为苗木产业一体化建设是龙头企业的经营方式和战略手段。从农业产业一体化的内涵上来说,他包含着动词和名词两种解释,动词解释主要集中在经营手段上,名词解释主要集中在经营组织形式上。按照龙头企业对企业或农户的人事支配力量、资金占有份额、信息掌握量和技术指导力量和生产控制力量四个方面,可以把农业产业一体化分为内部组织、中间组织和内部市场三种类型。
农业产业一体化的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一体化的建设必须以客观的市场规模扩大,管理、生产和信息处理技术的发展及提高到一定程度为前提。因此在苗木业产业一体化发展中,政府的指导及通过制定政策来规范龙头企业与种植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有必要的。苗木综合生产能力建设能有效的整合资源,壮大集群经济,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专业批发市场建设大体可以有两个市场,一是苗木产品的产地市场建设。这就要求在完善现有市场的基础上,紧盯国内先进地区的经验,建设一处政府行为引导的、规模较大的、功能齐全的大型苗木批发市场,包含苗木购销、储运、包装和加工于一体,具有集散中转功能和交易现代化等特点的市场。二是开拓外地市场,采用灵活的经营方式,将批发市场建设为设点销售、超市连锁经营或直销等销售方式,特别是在大城市设立品牌专卖店或专柜,有计划和有组织的扩充销售网络和销售渠道。小规模的苗木批发市场有很多,每个乡镇都有,集中地区每个村子都有市场交易点。这些分散的交易点要么是地方政府主导建设的,要么是自发形成的,不管出于何种目的,这些市场都没有形成一定的影响力。
8. 苗圃的经营模式
意思就是已经在证券市场上市了的,从事苗圃经营业务的企业
9. 苗圃的经营与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 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第七条 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表、照片等资料,报林业部审批。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组织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负责编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林业部备案。修改总体规划设计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审批,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晋升为国家级森林公园。
第九条 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可以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单独进行;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进行的,不得改变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
第十条 森林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
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手续,按法定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交纳有关费用。
依前款规定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国有林地的,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收取门票及有关费用。在森林公园设立商业网点,必须经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向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森林公园内的游人,应当保护森林公园的各项设施,遵守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设置防火、卫生、环保、安全等设施和标志,维护旅游秩序。
第十六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林业法规的规定,做好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工作。
第十七条 森林公园的治安管理工作,由所在地林业公安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 在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破坏森林公园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