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绿植墙(室内绿化墙植物墙)
1. 室内绿化墙植物墙
花篮墙的砌筑是:
本实用新型涉及以特殊用途为特征的建筑结构领域,公开了一种异型砌块花篮墙,所述花篮墙由异型砌块砌筑而成,异型砌块包括方形砌块和外伸托盘,方形砌块的外侧设置有弧形凹槽,外伸托盘固定在弧形凹槽底部。本实用新型采用普通砌块和异型砌块组合形成具有外伸花盆拖盘的绿色植被院墙,外伸托盘可以承载花盆,按设计布置好花盆后,栽入绿化植物花草,形成立体的绿化墙面,充分利用了墙临空面,装饰效果好,可以广泛推广应用。
2. 绿植墙植物墙
植物墙是用绿色植物编植成的墙体,是利用植物的根系对生长环境的超强自适应能力,使自然界中栖息于平地上的植物永久地生长于垂直的建筑墙面,为建筑设计和建筑装饰提供一种新型的有机生态材料。所谓“绿色植物墙”就是利用植物代替砖、石、钢筋水泥来砌墙,这种生机盎然的绿色墙,不仅占地面积少,省料省钱,而且能绿化美化环境、减少噪音、净化空气、调节温度,是人民值得提倡的好办法。
巴古的“植物墙”是世界上最具特色的城市绿色围墙建筑。
这种绿色墙是用空心砖砌成的,砖上附有树胶和肥料,再种上草籽,气候适宜时,小草便会生长出来,墙面一片绿色,十分美观,而且能减少噪声和空气的污染。澳大利亚1927年就法定不设非植物墙。多年来,这种规定都被严格执行,所以机关、私邸的围护都用绿墙代替,合欢树、桉树、珊瑚树等成了各种楼房的屏障。突尼斯有一种果实累累的仙人掌墙,一个个仙人掌密密麻麻、层层叠叠地攀在粗大的枝干上,远望去就如一片绿色围屏,既美观,又挡风沙,可谓一举两得。
3. 室内绿化墙植物墙属于什么配置形式
应该分为室内和室外仿真植物墙两种。其实圣杰的室内和室外所用的材料也是不一样的。比如室内常用皮兰、绿萝、吊兰。而室外植物范围就广泛多了。因此室外仿真植物墙的材质要考虑、抗旱、耐热等因素,我们在制作中一般会选择红叶石楠、月季、南天竹、五针松、大花马齿苋等。可用于墙体外包,楼顶绿化装饰。公共场所装饰,校园跑道等场所运用。
4. 室内绿化墙植物墙 降温
空调外机吹出的风,你可以这么理解,就是给外机发热部件降温的,跟室内是完全不相牵扯的,抽的就是室外机周围的空气,夏天制冷的时候室外机吹出的风是热风 ,冬天制热的时候室外机吹出的风是凉风 ,比室外温度还要低的凉风。
女儿墙过高则影响空调外机散热
5. 室内绿化墙植物墙安装
将玻璃固定在水泥墙上的方法有:用高强的玻璃胶粘或四角钻眼、自攻钉、装饰扣等来固定。还可以用双面贴,周围用玻璃胶。建议做玻璃框镶嵌或玻璃四角钻眼用锚栓固定。具体方法如下: 一、钉固法:这种方法是用螺钉把装饰玻璃镜固定在墙面(或柱面、顶面)基层上。具体步骤如下: 墙面处理墙要求平整,无鼓肚、凸凹不平现象,若墙面平整度好就可以直接用于安装;否则,可用水泥砂浆(如能加入适量防潮粉效果更佳),刮抹找平一遍。 排孔打眼每块装饰玻璃镜上都需要钻出四个安装固定孔,孔位应均匀分布,不能太靠近镜子的边缘,以防开裂。现在市场上出售的定型装饰玻璃镜一般都已经打好了安装孔,非定型玻璃镜可以在专业加工点打孔。 把玻璃镜安装位置在墙上弹好线,然后再把装饰镜摆放在墙的相应位置,通过玻璃镜上的孔洞标出,其在墙上的相应孔位,挪开镜子,用电钻或电锤在墙上标出的位置打孔,孔径应根据选用的螺钉尺寸来确定,一般以小于螺钉端头直径3毫米为宜。 铺贴衬垫材料为了防止由于基层不平造成装饰玻璃镜破损,应在镜子与墙面之间加铺一层衬垫材料。衬热材料最好选用薄毛毡或海绵板的弹性体,2~3毫米厚即可,用乳白胶点粘固定在墙上,衬垫材料的尺寸以小于玻璃10~15毫米为宜,以便镜子安装后,用嵌缝膏封闭周边。 安装玻璃镜安装前,应在玻璃镜背面粘贴一层牛皮纸保护层。具体方法是,先在镜的背面涂刷一层乳白胶,再把一张牛皮纸粘贴在镜的背面,再用塑料板刮平整。在墙上打好的孔内预埋塑料膨胀螺栓,把镜子对好孔就位,用螺钉固定好,对角拧紧,以玻璃镜平稳无晃动为宜。 封闭四周玻璃安装固定好后,为了防止潮气侵入镜子背后,影响镜子的使用寿命和质量,应该用嵌缝膏把镜子和墙之间的缝隙嵌填密实。 二、粘贴法:采用粘结强度较高的胶粘剂,把玻璃镜直接粘贴在墙面的基层上。这种方法适用于1平方米以内的墙面境的安装。如果镜面尺寸较大,或者是顶棚安装的镜子,最好能采用粘贴和钉固相结合的方法,以确保一理镜子破坏时,不会下落伤人。粘贴的具体做法如下:说明:另一种粘贴法见补充部分 把镜子的背面清把干净,除去尘土和沙粒。在镜子的背面粘贴一层牛皮纸作为保护层。 再分别在镜子背面的牛皮纸上和墙基面上涂刷万能胶,当胶面不粘手时,把玻璃镜按事先弹好的位置线直接粘贴在墙面上。用手按压镜子,使它与墙面粘合紧密并且注意边角处的粘贴情况。 当镜子粘牢后,用嵌缝膏封闭周边。 应该注意的是在粘贴镜子前,应保证墙面平整,否则应该用水泥砂浆刮抹平整。另外,不能把万能胶直接涂在镜子背面,以防其腐蚀损伤镜子的涂层。 三、嵌压法: 嵌压法是采用不锈钢、铝合金或木线条做玻璃镜的边框,用钉固法先把边框与墙基层固定,再把玻璃镜镶嵌在边框内。这种方法适宜大面积玻璃镜的安装固定。嵌压的具体做法如下:说明:另一种嵌压法见补充部分 首先按边框压条尺寸弹线、排孔、打眼。按弹好的线先固定下部边框压条,钉子的间距以10~15厘米为宜,以增加底部支撑强度。 然后用乳白胶把毛毯粘贴在基层上。再把镜子镶嵌在下部边框的压条内,找正与墙面贴平,安装上部边框压条及两侧边框压条。应该注意的是在固定木压条时,最好用20~25mm的钉枪钉来固定,避免用普通圆钉,以防止在钉压条时震破镜子。 补充 用双面胶带粘贴:除了可以用万能胶做胶粘剂外,还可以采用双面胶带粘贴镜子。这种双面胶带是在海绵板两面涂敷了高强度不干胶制成的,约2~3毫米厚,有一定弹性。使用时,裁剪成5~10厘米宽的条,先撕去一边的保护纸,粘贴在墙基层上,手手按压紧密,使镜与胶带粘牢。再用嵌缝膏嵌填封闭镜子周边。 用无钉工艺镶嵌:具体做法是先用木衬条卡隹玻璃镜,再用万能胶把不锈钢或铝合金压条粘卡在木衬条上,然后在压条与玻璃镜之间的角位处封玻璃胶。
6. 室内绿化墙植物墙图片
绿色植物背景墙可以放的植物有: 非洲茉莉:产生的挥发性油类具有显著的杀菌作用;可使人放松、有利于睡眠,还能提高工作效率。 白掌:抑制人体呼出的废气,如氨气和丙酮.同时它也可以过滤空气中的苯、三氯乙烯和甲醛。它的高蒸发速度可以防止鼻粘膜干燥,使患病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银皇后:以它独特的空气净化能力著称:空气中污染物的浓度越高,它越能发挥其净化能力,因此它非常适合通风条件不佳的阴暗房间。 鸭脚木:给吸烟家庭带来新鲜的空气。叶片可以从烟雾弥漫的空气中吸收尼古丁和其他有害物质,并通过光合作用将之转换为无害的植物自有的物质。另外,它每小时能把甲醛浓度降低大约9毫克。 吊兰:能吸收空气中95%的一氧化碳和85%的甲醛。吊兰能在微弱的光线下进行光合作用,吊兰能吸收空气中的有毒有害气体,一盆吊兰在8~10平米的房间就相当于一个空气净化器。一般在房间内养1~2盆吊兰,能在24小时释放出氧气,同时吸收空气中的甲醛、苯乙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致癌物质。吊兰对某些有害物质的吸收力特别强,比如空气中混合的一氧化碳和甲醛,分别能达到95%和85%。
7. 室内绿化墙植物墙建造产生的问题政府如何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