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绿化苗木求购信息(内蒙古苗圃苗木供应)
1. 内蒙古苗圃苗木供应
内蒙古有种植银杏树的基地,其中最大型和靠谱的一家就是长景园林。长景园林不仅仅在内蒙古得到大家的认可,在十几年发展之后,如今更是成为了我国金牌的苗木供应基地。在长景园林,苗木规格全,质量优秀,而价格相比市场却非常低,是内蒙古乃至全国各地采购苗木的好渠道。欢迎大家到长景园林采购苗木。
2. 内蒙呼和浩特苗圃
赛罕区目前是呼市最好的地段,因为周边学校医院一应俱全,好的小学中学大学全在周边,但房价太高一万五到二万五左右。但玉锦轩的均价1.3万左右,此小区低调奢华,楼距宽,容积率低,自然环境非常好,舒适度一极棒,闹市中的田园。不出小区就享受音乐喷泉,西墙1.7公顷的苗圃树林,形成天然小气侯,人车分流,老人孩子休闲睡眠,学生学习安静舒适。地下车位充足,可买可租,不变的硬件无可挑剔。搬了5次家,终于找到这么好的住宅。500米内幼儿园小学中学,各大银行,超市,公交一应俱全,在此居住近9年,幸福指数超高,锻炼身体不用出小区,水电暖特好,冬暖夏凉。
3. 内蒙树苗批发基地
我知道怀柔有卖苗子的,不过山东地理环境不见得适合。沙棘又不是光新疆有,山西陕西内蒙都有。
4. 内蒙苗圃基地
杨树,柳树,国槐等,内蒙古最出名的是胡杨树!
内蒙古这里的柳树栽植基地还是比较多的,不仅比较多,而且内蒙古对于柳树的栽植面积也是比较广的内蒙古这里长期都需要多度的栽植绿化苗木,因为栽植绿化苗木就可以为这里增添绿化面积,而且还可以起到防风固沙的作用,这些作用都是被大家认可的,柳树是一种落叶的乔木,我们所常常见到的柳树的身高差不多都有五米以上,其实最常见的就是还是可以长到十米以上的,十米以上的高度还是非常的高的,可以和几层楼的高度做对比了,这么高的高度就可以体现柳树的价值了,对于柳树这类落叶乔木,到了冬季的话还有晚秋的时候就会落叶,叶子一片片的飘落下来,从枝丫上凋落,金黄色的叶片在风中翩翩起舞,非常的美丽好看。希望大家都能够多多的栽植柳树。
5. 内蒙古苗木交易市场
2020年8月21日,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海拉苏镇北山拍摄的树苗。海拉苏镇山区沟壑纵横、植被稀少,易发山洪。当地通过建设200亩公益林的方式实施北山生态扶贫,工银“乌兰牧骑”金融扶贫队伍积极参与。截至去年10月末,6000棵新种植树苗成活率90%以上,绿水青山指日可待。
6. 内蒙古苗圃苗木供应公司
简介:赤峰春和园艺有限公司总部坐落于中华文化发源地之一、玉龙之乡—赤峰市,是一家专业销售各类进出口优质花卉种子、种苗的公司,是内蒙古地区首家生产花卉穴盘苗的企业。
赤峰春和园艺有限公司主要以生产草本花卉和盆栽花卉种子及穴盘苗木为主。 主要品种:万寿菊;孔雀草;一串红;鼠尾草;薰衣草;百日草;矮牵牛;三色堇;金鱼草;天竺葵;四季海棠;长春花;彩叶草;美女樱;天竺葵;鸡冠花等近百个品种。法定代表人:张春敏 成立时间:2005-09-22 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15040300000405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1130) 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铁东东商贸楼93-117. 内蒙古林木种苗站
呼伦贝尔市直属林业六局也称呼伦贝尔地方林业六局,指呼伦贝市地方管理的以营林为主的六个地方国有森林经营局。分别是免渡河林业局、乌奴耳林业局、巴林林业局、南木林业局、柴河林业局、红花尔基林业局。隶属于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管理,为公益二类正处级事业单位。六局共有林场38个。
8. 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生产基地生产的种苗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和风蚀沙化,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封山育林是指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者萌蘖能力的疏林地、荒山、荒地、沙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稀疏灌丛地以及新造林地、幼林地,通过封禁和人工辅助育林使其成为森林、灌木林或者灌草植被地的经营管理方式。
第三条
凡在封山育林范围内生活的居民或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以及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封山育林的监督管理工作。
畜牧、农业;水利、地矿、土地、交通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林业主管部门做好封山育林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建设规划,制定封山育林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总体规划负责制定封山育林管理区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乡(镇)、村及国有林经营单位制定封山育林实龙方案,落实具体经营管理措施。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封山育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封山育林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封山育林总体规划和管理区域规划应当明确封山育林范围、地点、面积、封育条件、培育植物品种、育林措施、封禁方式;封育年限、管护措施;经营管理、经营目的、
投资概算、资金筹措、效益估算等主要内容。
第七条
封山育林管理区一经划定,必须严格管理:
(一)明确封山育林管理区的范围和管理措施,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确定封山育林年限,并由旗县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二)市和旗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封山育林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调查森林、植被生长状况和组织检查验收封山育林工作;
(三)乡(镇)、村及国有林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封山育林护林组织,配备专、兼职护林员。订立封山育林护林公约,建立封山育林档案和落实具体管护措施;
(四)乡(镇)、村及国有林经营单位,应当在封山育林管理区建立封山育林设施,并在主要路段、山口等地设立醒目的标志牌、界桩等,明示封山育林的范围及主要禁止行为。
第八条
封山育林管理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工造林、飞播造林(草)、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有效措施,恢复植被。
第九条
封山育林应当采取全面封禁(全封)或者季节性封禁(半封)两种方式。
全面封禁或者季节性封禁的管理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伐林木、挖药材、砍柴、开荒种地;
(二)放牧或者散放牲畜;
(三)烧荒、烧纸、野炊;
(五)其他破坏林木、植被的行为;
全面封禁的管理区内,15度以上现有坡耕地应当逐年退耕还林(草),非植物生长季节在保护林木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可以有组织地收割牧草;
季节性封禁的管理区内,植物主要生长季节应当全面封禁;其他季节在保护林木不受损害的前提下,仅允许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抚育管理和收割牧草。
第十条
在封山育林管理区内进行植树造林的,应当由旗县区项目主管部门做出工程造林作业设计,上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封山育林管理区内禁止采伐天然林木,为保护、培育人工林木生长需要间伐林木、挖树苗的,施工单位必须逐级上报,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封山育林管理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教育群众爱护林草植被,引导农牧民科学种草养畜,实行舍饲和圈养。对自然条件差又因封山育林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搬迁措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合法采矿权并划定采矿范围,在封山育林管理区内继续勘察和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采取保护森林植被措施,并缴纳林地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经核实严重损毁森林、植被,破坏生态环境的,或者拒缴林地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的,应当停采。本办法实施后,需要勘察和开采矿产资源的,必须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勘察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内作业,制定切实有效的保护林木措施。
第十三条
勘察、开采矿藏和从事各项工程建设,需要征用、占用封山育林管理区范围内林地的,应当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规定缴纳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后,土地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用地手续。
勘察、开矿和从事其他工程建设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办理采伐许可证,对林木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进行补偿,并在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地块按规定植树造林,恢复植被,或者按照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四条
在封山育林管理区内开发森林旅游项目,需经旗县和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同意。经批准的森林旅游开发项目,必须在划定的经营区域和面积内进行,并制定林草植被管护和防火措施,确定管护责任人。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建立森林防火、林木病虫害防治责任制,做好封山育林管理区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以及病虫鼠害防治工作。
第十六条
为封山育林划拨的专项资金和收缴的林地林木补偿费以及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盗伐林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并确保其成活;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违法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滥伐林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确保其成活,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进入封山育林管理区内放牧或者散放牲畜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损毁林木的限期按毁坏林木株数的三倍进行补种,并按大畜每头(匹)每次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小畜每头(只)每次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拒不缴纳罚款的,可以依法申请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四)无证开矿、采石、采砂、取土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三倍的树木,没收其生产工具;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在封山育林管理区内不按规划退耕还林(草)的,责令限期退耕还林(草),在封山育林管理区内开荒种地或者退耕还林(草)后又复垦的,按照森林法有关开垦林地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在封山育林项目区内烧荒、烧纸、野炊、采药、砍柴或者是擅自收割牧草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补种树木,而拒绝补种或者是补种不符合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或者退还所占用的林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破坏或者其他实际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破坏封山育林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的主管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